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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離婚後公屋的分配跟據以下情況邊一方可以留向原本間公屋的可能性較高﹖
A方的優勢是否長者身分?
B方的優勢是否人數﹖
答:按這個案的情況去分析,要先知道 A 這位長者是戶主嗎?如答案屬是,則 A 能保留現居公屋租約的機會較高!
因 A 屬長者兼原戶主,在這屋中已居住多年,早已適應和有感情,加上街坊鄰里親友都熟知 A 這地址!故如強行要 A 遷出,則在適應新環境方面恐怕不容易,在心理和生理方面都可能有負面的影響!
故房署在考慮過這些情況後,未必會因 A 在離婚後的家庭成員人數較少,而要求他遷出!在這情況下 B 的人數並無明顯優勢!
而 B 兩人若符合入住公屋的條件,亦有機會獲房署安排入住公屋!
以下是節錄自房委會網頁,關於離婚後公屋戶住屋安排的部份資料!
第九章: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
鑑於離婚問題複雜,房屋署(房署)會視乎個別情況,依據常理,以靈活方法處理該等個案。
一般來說,房署在住戶分居期間,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因為這只會對陷入婚姻危機中的家庭造成壓力,並排除他們和好的機會。
當離婚訴訟完結後,承租人及/或其前配偶應與所屬屋邨辦事處聯絡。房署職員會透過面談向離婚人士講解有關的租約事務管理政策。以下段落所載的資料只供一般參考之用。
【不涉及額外公屋資源的離婚個案】
倘離婚雙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房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約撥歸:
1.獲得所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倘租約內並無其他認可住客);或
2.包括所有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的一方;或
3.(就共同管養權個案而言)獲判可與子女共住以照顧其日常生活的一方(如適用)。
離婚後的單身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然而他/她可申請下列的安排:
1.如無法另覓居所,又符合入住中轉房屋資格(包括入息、資產、無擁有住宅物業等條件),可申請新界區中轉房屋的一人單位;及
2.透過單身人士輪候登記冊申請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減幅相等於前租約的居住期,但最長以三年為限。
【涉及額外公屋資源的離婚個案】
倘離婚夫婦均各自獲判一名或以上子女的管養權,或戶籍亦包括其他親屬,則在離婚雙方(各自申報)均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房署會考慮為雙方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
1.「全面經濟況狀審查」,即:家庭(即倘申請獲得批准後,將會一同居住的家庭組合)入息及資產均不超逾輪候冊入息及資產限額;及
2.「住宅業權審查」,即:自提出申請日期起計,直至新租約之簽約日期為止,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他們亦可選擇以綠表資格(有效期一年)申請透過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置業,以代替接受公屋編配。
【無資格取得額外公屋資源的離婚個案】
未能通過「全面經濟況狀審查」或未能符合「住宅業權審查」規定的一方須遷出公屋單位。倘並無擁有物業的一方未能通過「全面經濟況狀審查」,他/她可以申請在新界區中轉房屋暫住,惟居住期不得超過一年(期間須繳交市值暫准租用證費)。
倘離婚雙方均未能符合條件,他們可以撤回有關要求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的申請,並須自行解決住屋安排。
如有需要,他們應與社會福利署(社署)聯絡,以便取得適當的援助。
【「有條件租約」計劃】
若申請離婚的個案涉及的法律訴訟程序需時很長,而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帶著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急切需要居所,房署會按社署的推薦,從體恤安置轄下「有條件租約」計劃配額中,為他們安排暫時入住另一公屋單位。
由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有條件租約」政策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下列類別的已提出離婚呈請的家庭暴力受害者-
1.沒有子女的配偶;以及
2.離開婚姻居所而沒有帶同「受供養子女」的配偶。
然而,這兩類人士仍須經社署的專業評估及推薦,核實為真正有住屋需要及極需援助者,房署才會向他們批出「有條件租約」。
當離婚訴訟完結後,「有條件租約」的受惠人士須通過入息及資產限額定於輪候冊水平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符合「住宅業權審查」的規定,並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方可把「有條件租約」轉為正常租約。
未能通過規定的「有條件租約」受惠人士須退回公屋單位。然而,他/她可與社署聯絡,以便該署核實他/她是否仍然有資格獲「體恤安置」。如個案的「體恤安置」資格再獲確定,房署會把在「有條件租約」下出租的單位以正常租約批租。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common/pdf/about-us/policy-focus/policies-on-public-housing/B09/B09.pdf
參考: 房委會網頁 +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