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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參考左
http://www.898.com.hk/epgs_vw.php?epgID=800中有關編配公屋單位給離婚公屋住戶的安排..有幾個疑問?
答:與其參考其他網頁的資料,何不直接看房委會網頁的資料呢?以下是節錄自房委會網頁的部份資料!
第九章: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
鑑於離婚問題複雜,房屋署(房署)會視乎個別情況,依據常理,以靈活方法處理該等個案。
一般來說,房署在住戶分居期間,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因為這只會對陷入婚姻危機中的家庭造成壓力,並排除他們和好的機會。
當離婚訴訟完結後,承租人及/或其前配偶應與所屬屋邨辦事處聯絡。房署職員會透過面談向離婚人士講解有關的租約事務管理政策。以下段落所載的資料只供一般參考之用。
【不涉及額外公屋資源的離婚個案】
倘離婚雙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房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約撥歸:
1.獲得所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倘租約內並無其他認可住客);或
2.包括所有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的一方;或
3.(就共同管養權個案而言)獲判可與子女共住以照顧其日常生活的一方(如適用)。
離婚後的單身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然而他/她可申請下列的安排:
1.如無法另覓居所,又符合入住中轉房屋資格(包括入息、資產、無擁有住宅物業等條件),可申請新界區中轉房屋的一人單位;及
2.透過單身人士輪候登記冊申請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減幅相等於前租約的居住期,但最長以三年為限。
【涉及額外公屋資源的離婚個案】
倘離婚夫婦均各自獲判一名或以上子女的管養權,或戶籍亦包括其他親屬,則在離婚雙方(各自申報)均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房署會考慮為雙方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
1.「全面經濟況狀審查」,即:家庭(即倘申請獲得批准後,將會一同居住的家庭組合)入息及資產均不超逾輪候冊入息及資產限額;及
2.「住宅業權審查」,即:自提出申請日期起計,直至新租約之簽約日期為止,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他們亦可選擇以綠表資格(有效期一年)申請透過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置業,以代替接受公屋編配。
【無資格取得額外公屋資源的離婚個案】
未能通過「全面經濟況狀審查」或未能符合「住宅業權審查」規定的一方須遷出公屋單位。倘並無擁有物業的一方未能通過「全面經濟況狀審查」,他/她可以申請在新界區中轉房屋暫住,惟居住期不得超過一年(期間須繳交市值暫准租用證費)。
倘離婚雙方均未能符合條件,他們可以撤回有關要求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的申請,並須自行解決住屋安排。
如有需要,他們應與社會福利署(社署)聯絡,以便取得適當的援助。
【「有條件租約」計劃】
若申請離婚的個案涉及的法律訴訟程序需時很長,而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帶著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急切需要居所,房署會按社署的推薦,從體恤安置轄下「有條件租約」計劃配額中,為他們安排暫時入住另一公屋單位。
由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有條件租約」政策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下列類別的已提出離婚呈請的家庭暴力受害者-
1.沒有子女的配偶;以及
2.離開婚姻居所而沒有帶同「受供養子女」的配偶。
然而,這兩類人士仍須經社署的專業評估及推薦,核實為真正有住屋需要及極需援助者,房署才會向他們批出「有條件租約」。
當離婚訴訟完結後,「有條件租約」的受惠人士須通過入息及資產限額定於輪候冊水平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符合「住宅業權審查」的規定,並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方可把「有條件租約」轉為正常租約。
未能通過規定的「有條件租約」受惠人士須退回公屋單位。然而,他/她可與社署聯絡,以便該署核實他/她是否仍然有資格獲「體恤安置」。如個案的「體恤安置」資格再獲確定,房署會把在「有條件租約」下出租的單位以正常租約批租。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common/pdf/about-us/policy-focus/policies-on-public-housing/B09/B09.pdf
但撫養權所指的子女應該指未成年的..但若果子女已成年是否唔可以有呢個特權?
答:對!如子女已成年理論上不符合房署擁有子女撫養權一方的規定!但假若該成年子女仍在求學階段,則有機會跟房署解釋!
如該子女因某些原因雖已成年但仍在求學階段,如從內地移居香港,因學歷程度關係要入讀較低級別導致成年仍未畢業;或因傷病導致其學業有所延誤或入讀特殊學校等!
另外,離婚後單身的一方已年紀十分大,只靠政府給的長者資助和積蓄生活,咁會唔會因為咁而要有收入一方遷出?
答:有機會!但相信如確已屬退休長者,而資產方面並不超額的話,則在透過社署轉介下應該可以得到房署的體恤安置!
2013-04-18 18:11:39 補充:
由於字數超過上限,補充的問題請轉看意見欄!
2013-04-18 18:17:54 補充:
求學階段只指到中學為止?入讀大專/大學或進一步進修不算?入讀大專/大學或進一步進修大部分都已成年了
答:請你先要明白,在下提及的成年子女仍在求學階段,有機會跟房署解釋,祇是一個要求房署酌情的機會,並非固有機制!實情是隨時連仍在中學的成年學生都不予計算,請注意這點勿對在下所言期望太高!
在某些政府政策中,仍在修讀大學或相關政府認可課程的已成年學生,確有仍被視為未成年的情況出現!
舉例在破產時釐訂破產者生活費,或離婚時子女贍養費的支付方面,都有這種子女已成年但未求職而仍是學生身份時,會被視作未成年計算的可能!
2013-04-18 18:18:35 補充:
但這種計算方法亦是有限制的,即已成年子女讀大學或繼續進修,祇能涵括第一階段!如讀一個學位或一門專科,當畢業後便不再被視為仍未成年的份額!即不能無了期地以繼續進修為名不斷報讀其他科目!
而房委會的政策中未能找到明確資料針對這類情況,相信你要直接向房委會查問才有確切答案!
但按在下個人意見和理解,由於房署現在針對的是年齡方面是否成年,以確定公屋居住權的問題,並非如上述例子中判斷成年與否後的生活費或贍養費問題!故相信房署會簡單地以年齡去劃一計算,要將就讀大學的成年子女算作未成年計算,恐怕有點難度!
2013-04-18 18:19:22 補充:
已屬退休長者一方有資格可以得到房署的體恤安置的話,是否就會採取長者一方被體恤安置而另一方留在原居,從而唔駛兩方掙﹖
答:不一定!要視乎雙方所有條件和房署的決定!你的情況將會有幾種不同的可能性出現!
第一女兒不被視作未成年,那離婚時男女雙方因皆無子女撫養權的問題而地位均等!即使女兒跟從女方,但房署不會要求原屬戶主的男方遷出,相反會要求女方遷出(女兒是否同時取消戶籍是另一問題)!那這時需要申請體恤安置的便是女方(或連同其女兒)!
第二女兒被視作未成年跟女方,那理論上女方應當擁有現居公屋租約!那男方便會被要求將租約轉給女方並遷出!並尋求體恤安置!
2013-04-18 18:20:25 補充:
第三是女方雖然理應連同女兒取得現居公屋租約,但男方由於已屬年邁長者,如果再加上身體不適等其他原因,則房署未必會要求他遷出!因強行要一名長者租戶遷離居住多年的家,可能會造成不少問題,如該長者無法適應新環境,無鄰居親友的扶助等!
如確屬這情況則房署會向女方另行編配其他公屋單位,但當然要她符合入住公屋的資格!
參考: 房委會網頁 +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