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獲勝訴, 但公司已執笠, 怎辦?

2013-04-15 11:13 pm
本公司在一單小額審裁獲勝訴後, 但之後發現該公司已經執笠, 那請問我還可以有其他途俓追討, 或者法庭又會有乜野做法呢?

回答 (3)

✔ 最佳答案
下一個幸福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 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本公司在一單小額審裁獲勝訴後, 但之後發現該公司已經執笠, 那請問我還可以有其他途俓追討, 或者法庭又會有乜野做法呢?

答:非常抱歉地告訴你,基本上無事可做!小額錢債法庭亦不會有任何跟進!

別說該債務公司已結業,縱使尚在營業但拒不還款,你可以做的事亦不多!

主要原因是既屬小額錢債法庭處理的訴訟,追討銀碼便在五萬港元以下!那任何後續追討所需的成本和時間精神,隨時便已超過債務本身!

故雖然無奈但大部分人即使取得勝訴令,最後仍然祇能放棄繼續追討!

2013-04-15 17:18:48 補充:
該公司如是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去經營,那經營者在結束業務後更無需負起任何法律責任!
當然如該公司是以無限公司形式去運作,那理論上經營者即使結業仍要負上承擔債務的責任!但問題是先要找到該人,始能再向他展開進一步的追討行動!

但能找到他嗎?能成功向他展開追索嗎?他又可有資產可供追討呢?追討所需的精神,時間,金錢等成本又是否符合經濟效益呢?

2013-04-17 19:39:31 補充:
樓下 Alfred Yiu 博士的補充意見正確,但有些要注意地方無提及,在下斗膽補充一下!

第一你是永遠無辦法「百分百」肯定該公司清盤後仍有足夠資產抵債的!老實說連該公司本身可能都未能確定負債總額,何況其他人!況且如仍有有價資產又豈會不先變賣或轉移呢?

第二是你作為債權人主動申請將對方清盤,要先行支付一筆 $13,195元的費用,那你在未確定能否取回債務的情況下,貿然申請將對方清盤是否明智呢?請自行考慮!攪不好在無法收回債務的同時連這筆申請費用也損失掉!

2013-04-17 19:41:56 補充:
第三是即使這公司仍然有某數目的資產可供追討,但你作為提請它清盤的債權人,卻並無優先獲得分配資產的權利!依法例獲優先分配的是欠政府的債(如欠稅、罰款等),其次是員工欠薪(如有的話),接著是破產管理署或清盤人收取的費用,然後是有抵押債權人,其他所有無抵押債權人會留待最後平均分配(如七除八扣下仍然有餘剩的話)!

在下還是那句,對追討數目不算太大的債務,所花的精神,時間,金錢成本是否合算呢?才是要考慮的重點!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4-04-03 7: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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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6 1:20 am
如對方是有限公司,而你又"百分百"肯定該公司:-

(1) (清盤後)仍有足夠資產抵債;
(2) 對方董事仍打算以該公司繼續營運或仍然有實質營運/業務;

建議可申請該公司清盤,因為一經提出呈請,對方公司持有的銀行戶口會即時被凍結,這樣可有效迫使對方償還/了結欠債。

但如公司只得個殼,那任何執行判決的方法也沒有效用。

2013-04-20 11:22:18 補充:
事實上,能"百分百"考肯定該公司(1) (清盤後)仍有足夠資產抵債;(2) 對方董事仍打算以該公司繼續營運或仍然有實質營運/業務的機會全是靠自己"發掘"。

於完成唔知道你身處的情況及你指"執笠"的定義,本人嘗試提供以下方面供參考:

交易過程中,你是否得悉該公司的相關營業資料?如合作伙伴、供應商、客戶、收款的銀行戶口? 有否從該處索取到有用的資料? 會否該公司在某個你不知道的地方仍有實質業務存在? 對方有否欠下其他街數?

交易過程中,你會否曾到對方辨公室或營業地址或工場或貨倉? 有否到對方的公司規模如何?例如員人數,設備如電腦機器,貨物存貨等......

2013-04-20 11:22:29 補充:
假如你知道上述任何地址,有否進行查冊了解該處所是否該公司名下物業? 如是,那查冊紀錄可有顯示有押記註於該物業,如按揭等?

透過以上資料搜集,可評估相應執行判決的有效性,例如如知道對方存貨或剩餘設備,可考慮申請扣押貨物。知道公司名下物業可考慮申請出售令或押記物業。如知道公司業務一向穩定又知悉其戶口資料,可考慮進行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

總括而言,如上述資料搜習過後,值得進行下一步的法律行動,那可另行考慮本人較早建議提出清盤的方法,因為這可(某程度上)更早達到迫使對方即時償付判決債務,以換取戶口解凍,繼續營運、會轉坎戶口結餘或其他資本。

2013-04-20 11:22:40 補充:
還有最重要的是,入稟的費用雖然前後約花4-5萬,據《公司條例》第265(4)(以下條link),有關費用是優先從公司資產中償還 !!!

2013-04-20 11:24:23 補充:
《公司條例》第265(4):在保留需用以支付清盤的費用及開支的款項後,以上各債項須在有關資產足以應付該等債項的範圍內,立即予以清償。

2013-04-20 11:31:27 補充:
更正:

於完“全”唔知道你身處的情況….

交易過程中,你“曾否”到對方辨公室或營業地址或工場或貨倉? “是否了解”對方的公司規模? “例如員人數,電腦機器,貨物存貨等方面......”

以換取戶口解凍,繼續營運、“提取”戶口結餘或 “轉移”其他公司名下“資產”。

2013-04-20 11:40:20 補充:
有時有些公司只是"表面扮死",睇死對方會怕麻煩或唔會或唔識進行法律程序,但該些公司往往仍然有業務往來,結果一被入稟清盤後,即發現銀行戶口被凍結,收到的貨款或資金不能動用(甚至如該公司提供eps等收款系統也被停用,影響生意),連一切日常營運支出,如人工都因此不能發,"時乖乖地主動"清付判決債項,以撤回清盤呈請 !

2013-04-20 12:14:02 補充:
ps: 本人真誠認為樓上cecimak的意見正確正路且符合邏輯,但有時候遇到特殊情況可換轉角度考慮抄小路....出其不意!?(未必符合一般邏輯),發問者還是先嘗試自己發掘一下對方公司的有關資料.....

收錄日期: 2021-04-13 19: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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