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我騎車直行 , 突然一台計程車右轉要靠邊載客 , 我攔腰撞上 , 當下有報警作筆錄 , 運將也承認是他錯(沒打方向燈) , 急診室醫生說是右手腕挫傷 , 但隔天我去了大醫院看骨科 , 醫生說要打石膏2個禮拜
拆石膏後 , 我自己在家多休養了2個禮拜 , 因為我右手無法出力和拿重物 , 根本無法上班
請問大家
1. 實際上醫生診斷書是打石膏2個禮拜 , 但是我自己多休養了2個禮拜 , 在對方保險公司賠償工作損失的部份 , 我能要求一個月的薪資嗎? 還是只能照醫生開立的診斷證明為主?
2. 我是木工師傅 , 薪資一天是3000元 , 但是我沒有固定的僱主 , 也沒有勞保 , 也沒有薪轉証明(都是領現金) , 我只能提供薪資證明証明我一天是3000元 , 保險公司會接受嗎?如果不接受 , 那我該怎麼處理?因為如果只賠最低薪資 , 我根本無法支付家裡的開銷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