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於N年前未告知我本人(當時未離婚,後來因家母房貸緻不出被法拍才辨所謂假離婚再標回來)
投保意外險 後來被我無意中發現保險繳費通知才知我被投保意外險,母親則被保啥險我並不確定(應是身故險)
當我得知時忍隱了許久 直至到一天在家中外走道抽煙 她忽然說了一句,你為什麼不去死 當下只回應:人要死 時間到便會死 (當時正因生意失敗公司倒閉且負債情緒極低落 )
97年前後 吵架我問她為何投保意外險又叫我去死!! 憤而要求含家母保險退保
102年3月我"又"發現她又與某人關係複雜受不了問了12小時一句也不答 本想結束自己生命.僅在一線間又想為何要為此等爛人結束自己 於是生平第一次與她有了肢體衝突(未離婚前己有一次外遇)
她報警 將開通常保護令調查庭 開完可能須搬出
我有查詢到二家保險公司分別為97年5月及97年7月退保
如至地檢署提告會成立偽造文書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