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加油站大夜班員工,有客人加完油後說沒帶到錢,當下有先用手機拍下車牌.
後來有報警,因為客人有留下證件,所以屬於民事案件警察不想處理.
然而我拍下的車牌和證件查過是同一個人,車主也沒有報汽車遺失,所以確定證件和車主是同一個人.
警察只建議可以寫存證信函,像這種事情存證信函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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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點想請問!! 我現在19歲,未滿20歲我的監護權還在我媽那邊. 那是要請我媽寫嗎? 按本人○○○為小犬(小女)○○○之法定代理人,小犬(小女).....等 法定代理人? 還是我滿18巷這種案例可以我自己寫好寄信?
更新2:
我滿18巷 更正 我未滿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