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請問若有層居屋,未補地價,咁業主係咪要先補地價比政府才可出租單位?
答:對!你的理解是正確的!請參考下列節錄自房委會網頁的資料!
由1982年5月推出的居者有其屋 (居屋) 計劃第三期乙起,透過居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可租可買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及中等入息家庭房屋 (美樂花園) 等計劃下出售的單位,以及由1998年推出的租者置其屋計劃 (租置計劃) 第一期起,透過租置計劃出售的單位,均有根據房屋條例 (第283章) 附表所規定的轉讓限制。業主須先向香港房屋委員會繳付補價以解除轉讓限制,才可將單位在公開市塲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home-ownership/information-for-home-
owners/premium-payment-arrangement/index.html
如未補地價亦未在房屋署同意下私自將居屋放租,會觸犯香港法例第283章《房屋條例》中的第 17B 條,該規條中明確禁止居屋業主,在取得房屋署書面同意下將單位出租!而第 27A 條則更將違反上述第 17B 的非法讓與(Unlawful Alienations)(包括出租)刑事化!
故如經公訴罪成最高可判以罰款五十萬及入獄一年,兼留案底!而這規範對租客亦有效力,如市民明知該居屋單位未補地價仍然租住,則面對跟業主同等的法律責任和後果,而該租約亦屬無效!
這類情況在 2009年曾有首宗租客定罪的案例,當時的刑罰是業主罰六千而租客罰五千!相關新聞資料可以登入下列連結查閱!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091109/00176_021.html
從上述個案中的教訓其實非常清晰:(一) 未辦妥補地價的居屋業主千萬不要將單位出租,以免觸犯刑事法例!(二) 租客亦不應租用未補地價的居屋單住(當然不知情者可免責),難保簽訂的租約日後可能變成罪證,被檢控違反《房屋條例》!
故在下建議 匿名 網友不應在未補地價的情況下,考慮將單位出租,因後果可大可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