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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按「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54條及3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另提供一實務見解供參:
(一)法務部(87)法檢(二)字第 000530 號
(二)某甲因認某乙欠款不還,憤而持罐裝藍色噴漆,在某乙所有之白色小客車及住宅大門,牆壁上噴漆,寫成「還錢」二字,某甲所為是否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
(三)採取見解:
討論意見:甲說:有罪
依一般社會通念,住宅大門,牆壁及汽車之外觀是否清潔美觀,亦為是否堪用之要素之一,如於其上噴漆,勢必需要重新烤漆或油漆始能使用,某甲所為自應成立該罪。
三、故你說的案子,在法律上成立毀損罪的機會極大。供參,to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