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若男方於離婚後再婚,藉口有新家庭,所以贍養費需要減少,及後發現其新任妻子同樣都是高薪厚職,還將會有一筆可觀的退休金,這能否作為拒絶其減少贍養費的藉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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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有點想攪清楚的,你的意思是縱使我的保險受益人是我的女兒,但一離婚,所有保險都必需列入資產平分,對嗎﹖ 還有你所講的有其他做法,是指﹖可否指點迷津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