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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6年上易字第 67 號 刑事判決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第303 條第 3 款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 7 篇「簡易程序」對於「撤回告訴」固無明文,亦無準用第 238 條之規定,惟基於告訴權人有自由決定告訴與否之權,自無不許撤回之理。是告訴人於簡易判決前撤回告訴,仍有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 。
三、依上述所言,你只要在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或言詞撤回告訴即可!
四、供參!tony
2013-03-30 08:09:59 補充:
判決意旨節錄自法源,你亦可前往查詢!希望對你有用!tony
2013-03-30 17:31:17 補充:
建議你趕快以訴狀提出撤回告訴!
這個案子看起來,法官應會下一個不受理判決!
參考一下,to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