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工作簽証

2013-03-28 10:20 am
各位大家好,

我有朋友係日本黎香港盟公司, 但佢O既中介公司話唔可以用VIRTUAL OFFICE地址申請WORKING VISA, 又唔問出原因?

以投資身份同以受僱身份APPLY WORKING VISA 有冇影響嗎?

應該投資身份較難吧?

想知道有冇人有知道有咩手續要搞?

回答 (4)

2013-03-30 10:23 pm
✔ 最佳答案
如 欲 來 港 就 讀 、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 受 訓 、 投 資 或 定 居 , 是 否 需 要 入 境 簽 證 呢 ?





一 般 來 說 , 除 了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或 香 港 入 境 權 的 人 士 外 , 任 何 人 士 , 如 欲 來 港 就 讀 、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 受 訓 、 投 資 或 定 居 , 均 須 在 來 港 前 領 取 簽 證 。






本 人 何 時 需 要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 手 續 如 何 ?





請 按 此 瀏 覽 有 關 資 料 。




如 何 申 請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來 港 ?

請 按 此 瀏 覽 有 關 資 料 。


根 據 受 養 人 政 策 來 港 的 受 養 人 ( 包 括 配 偶 及 18 歲 以 下 的 未 婚 及 受 養 子 女 ) 在 本 地 學 校 求 學 會 否 受 到 限 制 ?





所 有 受 養 人 在 港 求 學 , 均 毋 須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






按 受 養 人 政 策 獲 准 入 境 的 受 養 人 可 否 在 港 工 作 ?





下 列 人 士 的 受 養 人 , 可 以 在 港 就 業 而 不 會 受 到 限 制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不 受 逗 留 期 限 約 束 的 香 港 居 民 ( 即 享 有 入 境 權 或 可 無 條 件 逗 留 的 人 士 ) ;獲 准 來 港 就 業 ( 以 專 業 人 士 、 開 辦 或 參 與 業 務 的 投 資 者 或 受 訓 人 士 身 份 ) 人 士 ; 以 及.根 據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或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來 港 的 人 士 。但 以 就 讀 身 份 來 港 的 人 士 , 其 受 養 人 在 未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的 許 可 下 , 不 得 在 本 港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 以 專 業 人 士 、 開 辦 或 參 與 業 務 的 投 資 者 或 受 訓 人 士 的 身 份 ) 或 以 資 本 投 資 者 身 份 來 港 的 人 士 , 其 受 養 人 可 怎 樣 撤 銷 現 行 其 所 受 限 制 的 不 得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的 逗 留 條 件 ?





內 地 居 民 及 海 外 居 民 的 受 養 人 可 分 別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 延 期 逗 留 組 」 及 「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 提 出 申 請 , 以 資 本 投 資 者 身 份 來 港 人 士 的 受 養 人 則 可 向 「 其 他 簽 證 及 入 境 許 可 組 」 提 出 申 請 ( 地 址 : 「 延 期 逗 留 組 」 、 「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 及 「 其 他 簽 證 及 入 境 許 可 組 」 分 別 位 於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5 樓 、 6 樓 及 7 樓 ) 。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以 專 業 人 士 、 開 辦 或 參 與 業 務 的 投 資 者 或 受 訓 人 士 的 身 份 或 以 資 本 投 資 者 身 份 來 港 人 士 , 其 受 養 人 可 否 在 未 撤 銷 現 行 其 所 受 限 制 的 不 得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的 逗 留 條 件 前 在 本 港 工 作 ?


任 何 人 士 受 所 述 的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均 不 可 在 港 工 作 , 他 們 必 須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申 請 並 獲 撤 銷 該 逗 留 條 件 後 方 可 在 本 港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 以 專 業 人 士 、 開 辦 或 參 與 業 務 的 投 資 者 或 受 訓 人 士 的 身 份 ) 或 以 資 本 投 資 者 身 份 來 港 人 士 , 其 受 養 人 申 請 撤 銷 現 行 其 所 受 限 制 的 不 得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的 逗 留 條 件 的 事 宜 上 有 否 時 限 ?
提 出 撤 銷 “ 不 得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 的 逗 留 條 件 申 請 並 沒 有 時 限 。 對 不 打 算 於 現 行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的 受 養 人 , 他 們 可 選 擇 不 立 刻 提 出 撤 銷 該 逗 留 條 件 。 有 關 的 逗 留 條 件 將 於 他 們 獲 准 延 期 居 留 時 一 併 撤 銷 。
2013-12-13 8:5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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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1 9:50 pm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收錄日期: 2021-04-15 20: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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