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來,一旦政府透過釋法,即刻可以由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下令入境事務處取消由2001年至今所有雙非嬰之香港居民身份證及香港特區護照之有效資格.
但咁做又唔得,政府其實可以引用99年釋法文件即刻修改入境條例,講明只有父或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港生產之嬰兒才可以擁有香港永久居民.
仲有,政府又可以規定這些雙非父母及餿非嬰沒有長期居港,政府亦可以自動取消埋佢地之香港居民身份證及香港特區護照有效資格.
大家點睇?
據我所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99年釋法就講咗啦,講明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香港特區成立或且成立後在香港出生之中國公民,第二項:在香港特區成立前或且成立後在香港連續居住滿七年之中國公民就係指父或母..............
唔明政府仲怕什麼?就係拿著這點即刻修改入境條例,取消現有十多萬雙非嬰之居港權,並且講明今後沒有擁有香港居留權之父或母在港生產之嬰兒是沒有居留權.
大家點睇?
更新1:
更正:是雙非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