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求償的時效性問題

2013-03-26 7:57 am
各位好
請問 2011/02 在遊樂園受傷
治療期間為1年半
2012/07月"電話" 向對方提出賠償和解要求
2012/10月 初步商談
2013/01月 談定賠償內容,但無文書記載
中間經多次摧討賠償金無果
又於
2013/03月 簽立和解書,和解書上記載明確賠償日期

請問..2013/03月簽立的和解書,已經超過事發兩年
那這份合解書,還具法律效力嗎

若超過合解書上明定的賠償日期,我還有權力跟對方要賠償金嗎

謝謝

回答 (4)

2013-03-26 8:41 pm
✔ 最佳答案
您好:

一、此題已經有人回覆了,你可以先參考!

二、和解契約請求的時效為15年,不再贅述!

三、若你的和解是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你可以依法請求強制執行;若你的和解是你們私下的和解,當對方不願給付時,你必須先起訴,取得確定判決後,才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供參!tony
參考: 本人部落格
2013-03-26 7:21 pm
和解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自簽訂和解書之日超過15年才請求或起訴,被告可以時效抗辯。
本來侵權行為時效兩年,於兩年後仍然簽定和解契約,債權人仍然可以依據和解書請求清償。
2013-03-26 6:33 pm
你要不要搜尋 MY權益ITM 上這單位看看

他們有在處理及探討個人權益上的問題

希望對你有幫助!
2013-03-26 3:48 pm
各縣市政府都有提供法律扶助
網路上也有幾個平台可以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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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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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已經有超過上萬人次在上面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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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試試看
希望對你有幫助
祝好運順利解決

收錄日期: 2021-04-11 19:39:3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325000016KK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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