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請問 2011/02 在遊樂園受傷
治療期間為1年半
2012/07月"電話" 向對方提出賠償和解要求
2012/10月 初步商談
2013/01月 談定賠償內容,但無文書記載
中間經多次摧討賠償金無果
又於
2013/03月 簽立和解書,和解書上記載明確賠償日期
請問..2013/03月簽立的和解書,已經超過事發兩年
那這份合解書,還具法律效力嗎
若超過合解書上明定的賠償日期,我還有權力跟對方要賠償金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