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被告知解約

2013-03-25 3:46 am
當初簽約時未清楚說明病例,簽約時間兩年內,申請與病歷不相關理賠

保險公司的回覆是要解約

當然理賠這方面,會請他再說明並爭取

但解約的部分想詢問,條款中”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這時間點應該從何計算!?

申請理賠的時間是12/14左右,收到存證信函的時間是3/12號,要如何知道知有解除原因是從哪天開始?

是否可以以這樣的時間點,申訴呢?

謝謝!

回答 (7)

2013-03-26 3:37 pm
您好:

一、首先,你知道告知與理賠是兩件事,我想你的功力應該不錯。

二、再來回答你的問題。

三、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法條規定的很清楚,為何你會說很模糊呢?
(一)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按字面上解釋,就是保險公司知道有解除原因,這是證據法的問題,你問業務員,他們沒有學過證據法,他們怎會知道?
(二)在證據法上有多項證明方法,而你這個案子應該不難,例如:你可以行文醫療院所,看保險公司是何時去調病歷,不就可以得知保險公司那一天知悉了。
(三)若無法得到答案,亦可以請求法院調查證據,只要作過的事,怎麼會查不出來呢?

四、結論:
(一)以上的說明請參閱!
(二)解除契約,除了你說的要件外,仍有許多要件,建議你一併審閱。
(三)希望能解決你的問題!tony

2013-03-26 07:37:48 補充:
法條是法院裁判的依據,只有會不會用的問題而已!tony

2013-03-26 12:24:35 補充:
一、其實你的說法已經超出法條的解釋範圍了!
二、你說沒有規範,其實是有的,答案是2年,超過2年,就算查到違反告知,保險公司也不能解除契約。
三、你不要再猜了,直接打電話給醫療院所查一下,不就知道了嗎?
四、供參!tony
參考: 本人部落格
2013-03-26 4:18 am
不用想(1各月)的事---告知你要解約就已經在辦理需要退錢与否給你的事項--1段時間後就會有通知----告知這保單抹年抹月抹日已經解約----你想理論只能用打申訴電話--業務員也是無可奈何--

2013-03-25 20:30:04 補充:
12/14申請理賠--公司也是要辦到你的理賠案件時才知這情形--所以12/14這日期是不能當依據的
2013-03-26 12:42 am
保險法 64


知有解除原因
想當然耳
不可能從你送件申請理賠開始算


短期內提出理賠申請
一定會去調閱病歷
尤其是 [ 疾病 ] [ 病因型 ] 的
意外有時候也會清查

( 意外可能骨折不清查,那種哪邊痠痛之類的也有可能被清查 )


拿到醫院的病歷開始清查
清查到 [ 可以構成解約 ] 的 [ 不時告知 事項 ]

[ 被清查到 ] [ 保險公司才知道 ] .... 這樣並不過分吧

=====


你網路上買東西

消保法賦予你有七天的審閱期

問題是你下單,到你拿到手上,大概有三四天的物流運送期間

你覺得七天審閱哪時開始算 ?

從你下單開始算 ? 物流運送期間也包含在內,這樣你可以接受嗎 ?


還是說你收到東西開始起算七天 ?

要如何釐清時間上的落差 ?


=====



保險區簽名檔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221&next=220&l=f&fid=8.
條文很清楚喔
保險公司是調病歷後發現您未告知
並不是從您申請保險開始算
保險公司不會犯時間上的錯誤
放心好了

理賠方面可以申請
但是有沒關連並非您說了算
還是要看病歷

有需要可以問我喔
參考: 我常幫人解決理賠糾紛
2013-03-25 8:39 am
我不知道 這裡有人可以解釋法令喔 太佩服了
保險公司"知悉有解除之原因" 可以解釋為 "收到文件" ???
妳必須舉證 保險公司知悉吧
一般說來 他要去調病例 也要花點時間 除非你可以知道他何時調病例 並且送請公司內的醫師做出決定 這樣對你比較有利
不過 我相信 很難的
2013-03-25 6:45 am
1.我想知道的就是,所謂的知道原因後的一個月內需解約
回答.當你申請理賠文件給保險公司時.保險公司收到文件開始算一個月.

2013-03-24 22:47:24 補充:
違反告知2年內保險公司都可解除契約

2013-03-24 22:50:19 補充:
購買保險若違反告知義務投保2年內保險公司可依此事實解除保險契約且不退還保費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依法可以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來自正確估計危險發生機率.所以「要保人的說明」.「保險標的物的查勘」.「被保險人的體檢」等.都是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接受要保人投保的重要因素。所以如果要保人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在投保2年內保險公司可解除保險契約且不退還保費外,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得依法拒絕理賠。

2013-03-24 22:54:50 補充:
1. 保險契約成立之後,若保險公司發現要保人有違反告之情形發生,則保險公司可主張契約解除,且沒收保戶所繳交之保費。
2. 若要保人能證明發生之事故與其為告知事項無因果關係,則保險公司仍須負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主張契約之解除須在該保險事故理賠之後使得主張解除。
3. 保險公司主張解除保險契約須注意以下兩點:
( A )保險公司須在得知保險契約有違反告知事項之30天內向保戶主張保險契約解除。
( B )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生效或複效2年內沒有主張或發現違反告之事項,則此解除契約的權利自動消滅,即使在2年後得知保戶有違反告知事項,亦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2013-03-25 23:35:28 補充:
是保險公司須在得知保險契約有違反告知事項之30天內向保戶主張保險契約解除。

2013-03-25 23:50:31 補充:
是保險公司調病歷發現知悉後有違反告知事項之30天內向保戶主張保險契約解除。

2013-03-25 23:51:54 補充:
你也可請現代保險雜誌社幫忙協調溝通爭取理賠.他們是義務性的.電話0288665238

2013-03-25 23:52:34 補充:
金管會「1998金融服務專線」業於101年9月28日上午8時30分正式開通啟用。
金管會為有效運用資源,提高政府效能,金管會將所屬機關、金融周邊單位及金融同業公會,現有為民服務專線電話整併成一個簡單易記的號碼「1998」,以方便民眾在涉及金融消費及業務需要諮詢服務時,可以快速有效的得到專人服務。
「1998金融服務專線」服務時間從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日之上午8點30分到下午5點30分,服務範圍包括銀行、保險、證券期貨及檢查業務諮詢、申訴、金融爭議及各金融公會業務諮詢等服務內容。

2013-03-25 23:52:54 補充:
1998金融服務專線是從「便民」的角度為出發點,希望能為民眾省去記憶許多金融單位電話號碼的不便,只要拿起電話直撥「1998」,就可以立即有金管會、金融周邊單位及金融同業公會同仁貼心服務。客服人員會依問題性質,採電話轉接或案件派送等方式處理,提供完整的諮詢與服務機制,迅速解決民眾問題,歡迎大家多加使用「1998金融服務專線」。
2013-03-25 5:32 am
隱瞞病史投保屬不實告知(尤其是有病例),基本上兩年內理賠保險公司都會調病歷。
如發現病歷有不實告知情況,會先重新評估,看是要拒保、加費或是批註。
如果是要拒保就會執行解約動作;如果知道而未解約,等過了時間他就不能解約,但還是可不理賠,你隱瞞的疾病項目。
送理賠申請後,保險公司調病歷審核,這段時間花多久不知道。
你要申訴就必須需舉證保險公司早知道,但是就算如此保險公司還是可以不理賠。


收錄日期: 2021-04-11 19: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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