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簽約時未清楚說明病例,簽約時間兩年內,申請與病歷不相關理賠
保險公司的回覆是要解約
當然理賠這方面,會請他再說明並爭取
但解約的部分想詢問,條款中”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這時間點應該從何計算!?
申請理賠的時間是12/14左右,收到存證信函的時間是3/12號,要如何知道知有解除原因是從哪天開始?
是否可以以這樣的時間點,申訴呢?
謝謝!
收錄日期: 2021-04-11 19: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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