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剛從律師行申請左破產,現在等待頒布中,未見破產官現有一租金問題一問:
本人已找到工作(4月先返)
月入: Basic $10000+佣金約4000 = 平均$14000
1) 我當時從律師行報了同家人住+另行自己租屋兩邊走,可以這樣咁報嗎?定係我要提供前因後果(家人不容我長住家人屋企,私人理由),或是如果我要自己租,就不能申報同家人同住呢?
2)我有權利自己租屋嗎?(因之前從律師行申報了同家人住+另行自己租屋兩邊走)要提供原因嗎?
3)我可以只要求通訊地址是家人地址嗎?
2)我有一份租約(一月簽的),但最近業主要收樓(現在租約已同業講店左取消),我現在搵緊新屋租,如果我搵的屋是市場價但加咪其他生活費總和都一定超過收入(大約$7500),可以嗎?定係我要加埋其他人分擔申報?(如姐姐,女朋友)
3)單人租金有具體限制嗎?
4)批出的生活費一定會低過收入嗎?如因收入有佣,佢會點去定個數呢?
多謝各位既幫助!!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