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au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 我同老公 bb 既申請會唔會影響到佢地?
答:有機會!但亦未必一定會受影響!原因下文再述!
2) 房屋署會唔會要a b 屋人士搬去細單位?
答:先說 a 屋,由於原本祇是三人單位,已是除了單人單位外面積最細小的一種,故雖然在你也遷出戶籍後變成祇餘令慈一人獨居,但房署未必會要求遷往單人單位!主因兩種單位差距不算大,而且單人單位數目極度渴市根本供不應求,故房署收回 a 屋的誘因不大!
再說 b 屋由原來的四人變成祇餘兩人,同樣人數雖然減少但相信亦未到現居單位的最少居住人數,故基本上被要求遷往較細小面積單位的機會同樣不高!
肯定會被房署要求調遷往較細小單位的寬敞戶,要人均居住密度超過 34平方米,即等同一人獨居一個三至四人單位!請 au 網友自行比較計算 a 及 b 兩現居公屋的面積和剩餘人數,但能得出初步結果!
當然房署對解釋政策有絕對的權力,因單位人數減少而被要求遷往較小單位的機會即使較低,但仍然是有這機會的!
3) 曾經聽過只要屋有60歲以上人士就不會影響 是否正確?
答:對!是正確的!該寬敞戶的戶主或家庭成員中,除有年滿六十或以上的長者外,有傷殘的家庭成員或全部家庭成員都領取綜援者,可不受影響!
4) 如果有 我應該等佢60歲(幾年後)先申請 定現在申請 ?
答:如問題 2 中在下所言,假設你們現在取消戶籍自行申請公屋,則雖然在下意見認為會被要求調遷的機會不高,但對原有兩組家庭成員始終帶來不肯定的變數!
其實你們為何要另行申請新公屋呢?加入其中一間之中成為家庭成員豈不更為簡單(個人意見你們一家三口加入令慈的家庭成員中較適合),亦免卻上述的煩惱!當然如你們希望能有自己獨立的公屋,確也可以再行申請!
不過請問你們有否打算在婚後向房署申報結婚一事呢?雖然你們非戶主,無規定必定要在婚後將配偶加入公屋戶籍之內!但若你們打算申請公屋,則必定要向房署披露已婚一事,故兩者似乎有所衝突!
故正常的做法,是如上所言,你們選擇加入其中一家庭成員當中,如上所言 a 屋令慈會較為適合!因 b 屋中令尊夫的兄長未婚,那你們加入戶籍後,他日後如成婚則他的配偶子女將不能加入,因家庭成員的已婚子女祇能將其中一人的親屬加入!而你們加入令慈的家庭成員中將無這煩惱!
假設你確將夫兒加入你跟令慈的原公屋租約之內,則人數便已超過單位所定,如人均居住面積符合要求(紓緩擠逼調遷計劃是人均低於 5.5平方米,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是人均低於七平方米),則可向房署申請要求調遷往較大的單位!
假若你不希望改變現狀,始終打算自行另外申請公屋,以保留該單位讓令慈獨居!那你便可以在加入夫兒成為家庭成員後,入表申請公屋!要知道家庭成員是可以在居住期間另外提出申請公屋的(戶主便不可以),而在申請期間是無需取消戶籍(不需遷出甚至可用該地址作申請地址),而留待成功獲得編配新公屋後,才取消戶籍轉往新公屋租約!
那由於申請公屋需時,到你成功獲得新公屋租約,相信也需幾年時間,那到時令慈的年歲相信也夠六十了吧!故祇要大約計算好申請時間,是無需留待幾年後才開始申請公屋徒然浪費時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