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病假後解僱問題

2013-03-15 8:42 am
本公司祇有一名員工,而做了2年, 現在因病請了65天病假, 但仍有30天的醫生紙,可能還有,但佢以經行得走得

1.請問可否在72天病假後解僱該員工?
2.請問可否在72天前,巳一個月定係7日作通知?或要72日後才可?
3.做了2年是否可有72日病假?
4.要付多少補償 (公司以經付了十多萬醫療費及4/5的有薪病假) ?

謝謝

回答 (3)

2013-03-22 10:51 pm
✔ 最佳答案
工作了兩年而患上長期病患,較大機會是職業病了。於工作期間出現意外(要有明確的時間、地點、過程)而導致受傷或死亡,才是《僱員補償條例》所說的工傷。

僱員病假超過36天,36天以外的病假僱主是可以要求僱員提供由醫院門診或留院主診醫生簽發的醫生證明,醫院醫生簽發36天以外病假的醫生證明一般都會附上所作過的診斷及治療的簡略記錄,如果沒有,僱主可以提出要求。看過診斷及治療簡略記錄僱主懷疑僱員不應享有這麼長病假,可透過醫院聯絡主任安排面見該主診醫生加深了解僱員病情。

再逐條答你的發問:
1.請問可否在72天病假後解僱該員工?
2.請問可否在72天前,巳一個月定係7日作通知?或要72日後才可?
答1&2: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是享有職業保障,除了犯嚴重過失被即時解僱外,僱主解僱正在放有薪病假僱員會被檢控。
僱員放無薪病假是不會享有職業保障,解僱就只須給予足夠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就足夠。通知期如果合約並沒有說明是多少天的情況下,就得依《僱僱條例》規定是一個月。

3.做了2年是否可有72日病假?
答:給病假多少天是由主診醫生按病人情況而決定的,與病人是否僱員沒任何關係。
僱員累積有薪病假不是按工作年數計算的,應以工作月數計算。連續性合約僱員受僱首12個月每月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天有薪病假。
受僱滿24個月是可以累積72天有薪病假。但事實上放取有薪病假期間仍屬於受僱期,72天(超過兩個月)放有薪病假期間該僱員還可以多累積8天有薪病假。你若於該僱員放完72天有薪病假就作出解僱必定會因解僱受職業保障僱員被檢控!

4.要付多少補償 (公司以經付了十多萬醫療費及4/5的有薪病假) ?
答:如非工傷或職業病,僱主無責任為僱員支付醫療及藥物費用,除非你們的合約有這樣規定的條款。當然如果就算合約沒這樣規定而僱主願意支付僱員醫藥勞工處絕不會反對。支付4/5工資給放有薪病假僱員作疾病津貼是法例規定的。
至於工傷賠償或職業病賠償,要由醫生判斷該僱員永久喪失多少百分比工作能力後才能計算出賠償額。
至於解僱有職業保障的僱員,除了要支付一般解僱補償外,還要看法官的裁決,罰款最高可多達10萬。只要判定僱主非法解僱,僱員還可向僱主提出"僱傭保障"補償申索!總之若你解僱有職業保障的僱員,要承擔的責任是非常巨大的。

建議你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辦事處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ecd/pco360.pdf ,會有勞工處職員教你如何處理。

事情不會如你想象中麻煩,你有為僱員買勞工保工保險,按正常程序去做真正要支付的賠償不會太多。
2013-03-17 5:17 pm
應該報工傷。
看看, 沒有正確把問題處理妥善, 留下一堆的手尾。
炒人, 除了得到"無良僱主"的臭名, 還因違反勞工法例 - 沒有及時申報員工受傷, 觸犯法例。
不炒人, 繼續賠錢。
請問:
這是什麼的公司?
請來一個糊里糊塗的管理人員。
2013-03-15 6:50 pm
如果已付約57天的有薪賠償,病假是72天﹔
剩下14天的補償,員工做了2年,一定要1個月通知金,
但他只有30天的醫生紙証明,即係..
可能是你在30天裡補貼了4/5呢?
如果是,就約24天,那還有6天加30天的通知金。
(只是自己想法)不知對不對。


收錄日期: 2021-04-15 15: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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