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因本人還有2年才破產期完結, 公司於4月遣散各員工, 有些疑問, 煩請能解答 ! 謝謝 !
(1) 公司會用現金票(遣散費)給我, 我需要向破產管理署代表律師行申報嗎?
答:一定要!因如被署方或受託人發覺你私下保留收入,可被視為不誠實申報可被刑事檢控!罪成可判監兼留案底,後果遠較破產為嚴重!故千萬別心存僥倖!
那如不主動申報,署方或受託人會發覺嗎?發覺是必然的事!你想想,僱主發薪給你(不論是用何種方式)必會有會計紀錄,必然會報稅,必然會供強積金,那這些有清楚紀錄的能瞞得過破產管理署嗎?
(2) 另我想暫停工作, 可否留作生活費用嗎 ?
答:基本上不能!破產管理署給有工作收入的破產者所釐訂的生活費數額,祇計算基本月薪!其他所有雙糧、花紅、獎金、遣散費、公積金(非強積金)等額外項目,依破產法例所定都要全數上繳作償債之用!
那破產者在失去工作收入後,生活費數額的計算扣減將會停止,待有新工作申報後才再次按新的收入去評估生活費數額的增減!
而破產者在無工作收入的情況下如何生活,署方是不會理會的!故絕不會因你將無收入而容許你將這筆遣散費保留以應付日後生活所需!
故你在破產期間被僱主遣散,可說是一件雙重不幸的事!因先失去工作,其次連應得的遣散費也無法保留而要上繳作償債之用!
(3) 公司有做MPF的, 但公司可給我選擇由MPF抽出部份再付尾款或直接全數現金給我, 我應如何選擇 ?
答:千萬不要!因受強積金法例的保障,你在破產期間祇要未到六十五歲的法定提取年齡,則強積金不會因破產而被強行充公!當你破產期滿後強積金可全數保留!
但假若你在破產期間自行以任何方法將強積金提出,如你僱主提出的先向你墊支再向強積金申請發還的方法!則提出的款項便失去強積金法例的保障,而將會被破產管理署全數充公抵債!故千萬別作這個行動!
僱主這方式在往常可算是體諒員工的舉動,但對正值破產期的人來說卻並不適合!
那署方或受託人又會發覺嗎?答案也是必然的!因你在破產後,署方已經有信通知你的強積金受託人,表明如你的強積金賬戶有提取要求,要先通知和取得署方同意才能發放!
(4) 但公司/BR一直保留, 只是遣散員工, 我可否不用申報給律師行, 只通知我已離職也可以。
答:你的意思是,公司仍然保留商業登記未完全停止運作,祇是遣散某部份員工!
不過這其實分別不大,如上所言公司如果依足香港法例,是必定有保留所有員工紀錄,包括薪金,遣散費和強積金資料,並會在會計報告中轉呈稅局!
故縱使你不主動申報,署方和受託人都有發覺的一日!而到時因你無即時主動申報收過遣散費,則已經觸犯不誠實申報的刑事法例!
(5) 我已婚, 先生可需要填寫我此遣散費報稅嗎 ?
答:要!如你們是選擇合併評稅的話!
這筆遣散費你雖然被充公無法享用,但在你個人今個年度的應報稅收入中卻是清楚列明的!即你確有這筆收入祇是被充公無法使用,不能當作無收過!除非僱主真的無在會計紀錄中列明,無在支出項目中申報,無將相關款項報稅,但這個可能性似乎不高!
2013-03-15 19:09:24 補充:
我選擇僱主在MPF扣除及付回餘額較好 ? 起碼破產後此款項還在我MPF戶口, 不需給破產署充公, 是嘛 ?
答:總之別要動用強積金賬戶內的任何款項!僱主的遣散費在計算過強積金對沖後如仍未足數,請他將餘額補回強積金內便最好!
如未能計入強積金中要另外支付,則要上繳充公無法保留了!但總較將該筆款項預先由僱主墊支再從強積金中討回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