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保密協議內附加限制離職通期是否有效

2013-03-09 2:42 am
各位大大
本人想請教一下
我給辭職信時是還沒有簽保密協議的,但第二天老闆就給我簽保密協議,因為大家的關係都不是太差,所以我都簽了給他,但到我過了通知期,他卻忽然說我簽了離職需三個月通知的條款。現在我需要返新工了他卻為難我要我賠2個月錢給他。

我有以下的問題
1. 保密協議內可以有這條款嗎?
2. 而我需不需再賠錢給他呢? (註:我給辭職信後做足一個月通知期但薪金都還沒拿)
3. 這是否合理呢?

回答 (1)

2013-03-10 11:32 am
✔ 最佳答案
1. 保密協議內可以有這條款嗎? 答: 協議內, 可以有任何條款; 只要有關的私人(或勞資雙方)協議, 不違反現有的社會法規便成。 根據勞工法例所示, 勞資雙方的合約, 無訂明辭職時的通知期, 則通知期不得少於一個月; 如有訂明者, 則通知期不得少於七天。題目內聲稱, 離職時, 需三個月代通知的條款, 由於多於七天, 因此, 法例上來看, 這條款並無不妥的地方。2. 而我需不需再賠錢給他呢? (註:我給辭職信後做足一個月通知期但薪金都還沒拿) 答: 因為, 設有“三個月通知期”的條款, 很明顯地還欠二個月。放在眼前, 一是繼續工作, 完成餘下的通知期, 一是賠款離開。 3. 這是否合理呢? 答: 在廣義上, 既然是合法, 亦只能說合理。這三個月通知期的條款, 是勞資雙方同樣受到限制, 雙方需共同遵守的。 題外話 明知員工需要離職他去, 仍要設計加害, 可謂人中極品。社會是森林的縮影, 弱肉強食, 往往無處不在。經一事, 長一智。希望日後, 以此為鑑, 當簽上名字的時候, 總要想想 “然後會怎麼樣 ?”
參考: 月光光


收錄日期: 2021-04-20 13:38:5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308000051KK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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