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本人想請教一下
我給辭職信時是還沒有簽保密協議的,但第二天老闆就給我簽保密協議,因為大家的關係都不是太差,所以我都簽了給他,但到我過了通知期,他卻忽然說我簽了離職需三個月通知的條款。現在我需要返新工了他卻為難我要我賠2個月錢給他。
我有以下的問題
1. 保密協議內可以有這條款嗎?
2. 而我需不需再賠錢給他呢? (註:我給辭職信後做足一個月通知期但薪金都還沒拿)
3. 這是否合理呢?
收錄日期: 2021-04-20 13: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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