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況下當小三,反被告竊盜...請懂法律的人幫幫我

2013-03-05 12:22 am
在遊戲中認識一名網友

認識多年,成為男女朋友

無聊之下,倆人決定一起去遊戲

并共同花金錢和精神,制造該遊戲"人物""裝備"

若干年後,因我朋友在FB發現他和一名女子合照

質問下,原來該名女子是他結婚多年的老婆

而我在不知情況之下被當了小三

他見東窗事發就對我說不玩遊戲了,把裝備和人物通通都送我

我不想回顧不勘往事之下,決定變賣遊戲中的一切

於是,拜託遊戲中的朋友幫忙我,8591掛賣裝備

現在他出現想要回裝備,還要告我朋友竊盜.

他說他只是說通通給我玩沒叫我變賣

他老婆還說我在跟他牽扯不清 私自變賣她老公的裝備

叫我將屬於他的全數歸還.

遇到這種事,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回答 (10)

2013-03-07 4:23 am
✔ 最佳答案
妳的問題其實是很簡單的法律問題,本人實在想不透怎會放好幾日都沒有高手肯幫妳解答?

妳來信說:

『沒有存檔記錄
只有他在FB和我的對話
對話如下....

他:給你的你拿走 我的短劍大奇那些勒
當初我也只是說要玩通通給你玩
沒說要你賣掉
為何一直說我的通通都給你勒??
還是你自己想的

只有這些 算是記錄嗎?』

除本人上次在妳意見區提出意見外,對方若有提出告訴,妳就列印他和妳的這
份FB對話紀錄足可證明,他已經授權妳遊戲帳號與密碼,所以不構成入侵他人電腦而販賣他人虛擬寶物,妳可稱妳由於事後方知她已婚情況,感情受騙情況下而不想見景傷情,才委託不知情的第三人幫妳賣了那些虛擬寶物。
『妳要玩通通給妳玩』這句話也足以構成『贈與』證據,因此他若要竊盜是無法成立,但他若有說『沒說要妳賣掉這話』妳則可能夠持了其他罪名,但他得變更起訴法條以及提出相對的通話紀錄說明『不能變賣虛擬寶物』等語...

這案子不可能成立竊盜或入侵他人電腦,他若提出告訴,妳在來求助本人寫答辯狀既可,但本答案若交付票選就不必來求助了,因為法律區真能解決法律問題者實在不多,來鬧場或投出反對票的假帳號倒是很多,不信...

經本人解答後,意見區肯定會很熱鬧。

2013-03-20 02:40:05 補充:
不懂就不懂,還胡說八道。電磁紀錄在民國92年就已經從準竊盜罪(刑法第323條)移除了。 真是法盲一個......。<<<<擺明是說你自己冷血悍將

本人何時答案內談到刑法第323條.............

妄想症不輕 是否該看醫生...

2013-03-20 02:51:46 補充:
冷血悍將 處理問題本事倒不怎樣
跟著我屁股 自創法條 倒有一套

評語內胡說八道自創刑法第323條

本案實犯告訴乃論罪之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013-03-20 12:48:00 補充:
本答案主宗在於提到『贈與』是否成立,而言竊盜是無法成立...

且本題目 版主主問『不知情況下當小三,反被告竊盜』

那我該回答 可以成立嗎?

各位 意見區 大法盲先生...

故 悍將如此回應
解讀是因92年就已修法
根本是 盲目提出意見
本人不予回應
是要看這位 先生能否發現自己好笑的錯誤在哪..

2013-03-20 17:14:24 補充:
刑法第 363 條 你認識吧.....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看你還笑的出來否........

2013-03-20 17:43:36 補充:
等等....我先去打大仔真假仙
然後 回來換裝後
在稱 我去打二仔 業途靈
然後 回來換裝後
又換裝
再說.....
我還要去打三仔

撿茶室勿關 他笑翻了,真正原因是發問者的行為,沒有問先打誰的問答阿
嘿嘿嘿啊~~變裝變來變去你掉到陷阱裡去,爬不起來囉!!
意見010、018千萬別偷偷刪掉喔

1 我有沒打真假仙
2 業途靈有被我打嗎
3我到底去打誰

網友都看到笑翻了 ㄑ4 啦

2013-03-21 23:32:09 補充:
別說我沒提醒你,本來「應該」沒事的
但這意見 你已經又有違法事
建議版主 你的個資或案號千萬別給這斯
法界**知情還真會沒事變有事
這廝傢伙 在司法界還真有關說本事
可以讓一可憐須扶養三幼子單親媽媽
當庭讓法官幾近違法逼迫上訴人 撤回上訴
更不用懷疑 這上訴案子是安排有二位律師出庭
還跟律師當庭贛上
** 最好別漏出痕跡
早晚 會將你這**揪出法辦

2013-04-02 14:21:39 補充:
原來這就是傳說中的死纏爛打

信不信
哪個司法人員
尤其是法官
哪天 讓我出筆發揮
或上上電視臺
保證
我會比這更死纏爛打

氣到尿黃爆肝都可能會

2013-05-24 14:35:35 補充:
是阿 未遂變成既遂

但卻緩刑不必罰金 又毋須執行 那變重?

真是 夏蟲不可語冰




 夏蟲不可語冰這句話出自《莊子o秋水篇》,表示不能與見識淺短的人談論道理。吾怕汝聽不懂,所以特別解釋,這樣汝瞭解這句話的意思了嗎?


可見法官還有良心...但是...........哈........以後你們就明白

2013-05-24 16:32:17 補充:
我們賭的是啥了.........

哪位幫我貼來呢....

2013-05-26 23:08:46 補充:
意見者: 冷血悍將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110100725
我們打賭的是這件案子吧?

2013-05-27 00:45:09 補充:
我是在問 我們賭外圍的 案子案號 是否這一件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110100725
而你又從何而來

二審判決書明載:「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案子 我們分明贏了 1人獲得緩刑是事實吧...

既然獲得緩刑 那多判幾個月 有差異嗎...

何況.....等你們貼出案號 我查證後在論 別吵 事情還沒解決

2013-05-27 02:05:59 補充:
感謝 意見者: 冷血悍將 提供以上所有證物
當事人也都已經相據出獄
也都注意到本文
我想 你我利用他人案件賭外為行為可能有點小麻煩就是
不知你我是否得先籌些罰金
你我二人賭外圍輸贏 就交給法院案外案審理吧...

2013-05-27 02:54:58 補充:
我也在笑......。

原來你想的這麼簡單.......也對啦 你我只是證人身分
你慢慢想 怎麼回事吧
我睡大覺去
2013-05-25 12:34 am
井蛙不可以語於海者,拘於虛也;夏蟲不可以語於冰者,篤於時也;曲士不可以語於道者,束於教也!

@@軍師=井蛙..........
2013-05-05 3:50 am
你一再的詆毀他人
又侵犯本人個資
又所言非實的有所保留
分明是四月易科改為六月緩刑
再笨也知緩刑比易科罰金好
你利用本人案件公開與人賭注
輸就輸 輸又不服氣 又一在詆毀
分明至少獲得緩刑 就是最差的勝算
你做過什麼 自己心裡有數 早晚必有報應

2013-05-04 19:53:24 補充:
你一再的詆毀他人
又侵犯本人個資
又所言非實的有所保留
分明是四月易科改為六月緩刑
再笨也知緩刑比易科罰金好
你利用本人案件公開與人賭注
輸就輸 輸又不服氣 又一在詆毀
分明至少獲得緩刑 就是最差的勝算
你做過什麼 自己心裡有數 早晚必有報應

2013-05-04 20:00:04 補充:
冷血悍將 「不利益變更禁止條款」的保護...
說的好像這案子是你在當庭審理一樣 你厲害. .也還知道我另外有一案
入侵本人各資方面 你看著辦 .但賭輸了 就按約定做 一輩子去當人投票部隊 至少 我贏了緩刑...
2013-03-25 4:45 am
會不會軍師拿成辣椒廣告單給那對男女?

2013-03-26 02:33:28 補充:
胯下吊椰子怎夠看,吊冬瓜...

2013-03-26 02:37:26 補充:
眼睛放蛤仔肉....

2013-04-18 14:39:11 補充:
上電視?
是要上美食節目嗎?教大家做剝皮辣椒?

2013-05-24 09:48:14 補充:
男的從五個月變成七個月,真慘!!..捉去關..
女的從四個月變成六個月緩刑...呵呵!!從4個月變6個月...更重

對於毫無法紀又無悔意的人而言,再犯法也是遲早的事,多那緩刑有等於沒有..只是先欠著而已,下次犯法..一併更重的算回去執行。

還從未遂變成既遂,害死人喔..軍師不是當初說男的變更輕??女的無罪嗎??

怎會這樣,越變越嚴重呢...這種上訴結果真的會笑掉人家大牙!..

2013-05-24 09:54:18 補充:
現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都是本名直接公告在那邊??任何人都可以查詢,要不要去告司法院,敢犯法還怕人知道。

犯法至今仍然毫無悔意,真是沒救了,難道就不能為自己父母小孩多著想,高院法官給你緩刑是看在你父母和小孩可憐,怕你再犯罪牽連家人,不然像你這種毫無悔意的人有什麼資格獲得緩刑??

軍師不要再丟人現眼了!不懂就不要害人,像美亞洛這種人你不加以勸導,反而想幫他脫罪,害她和她的家人擔心...你良心過得去嗎??

2013-05-26 23:43:03 補充:
軍師你是辣椒吃太多了嗎?看不懂大家在說什麼?

2013-05-26 23:43:39 補充:
二審判決書明載:「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軍師是不是看不懂!!
2013-03-21 3:10 am
三黑網友似乎不懂查看刑法條文

難怪人家懶的理

版主原告最多能告 版主
妨害電腦使用罪

本條係屬第 358 條 第 359 條 第 360 條
刑法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而此第363係屬 但書法條

個人認為 是你們這票人應該找台階下才是喔...
2013-03-14 1:04 am
妳的問題其實是很簡單的法律問題,本人實在想不透怎會放好幾日都沒有高手肯幫妳解答?

●答:
因為在等軍師來回答
這樣才有笑話可以看
------------------------------------------------------------
妳來信說:

『沒有存檔記錄
只有他在FB和我的對話
對話如下....

他:給你的你拿走 我的短劍大奇那些勒
當初我也只是說要玩通通給你玩
沒說要你賣掉
為何一直說我的通通都給你勒??
還是你自己想的

只有這些 算是記錄嗎?』

●答:
不然是辣椒嗎?
----------------------------------------------------------------
除本人上次在妳意見區提出意見外,對方若有提出告訴,妳就列印他和妳的這
份FB對話紀錄足可證明,他已經授權妳遊戲帳號與密碼,所以不構成入侵他人電腦而販賣他人虛擬寶物,妳可稱妳由於事後方知她已婚情況,感情受騙情況下而不想見景傷情,才委託不知情的第三人幫妳賣了那些虛擬寶物。

●答:
誰說使用合法取得的帳密就不會構成入侵電腦罪?
感情受騙跟犯罪的行為有什麼關係?
剝皮辣椒跟東港魚丸有什麼關係?
-----------------------------------------------------------------
『妳要玩通通給妳玩』這句話也足以構成『贈與』證據,因此他若要竊盜是無法成
立,但他若有說『沒說要妳賣掉這話』妳則可能夠持了其他罪名,但他得變更起訴法條以及提出相對的通話紀錄說明『不能變賣虛擬寶物』等語...

●答:
通通給你玩跟贈與有什麼關係?
電磁紀錄怎麼贈與?
電磁紀錄怎麼竊盜?
告訴人怎麼變更起訴法條?
魚丸怎麼剝皮?
-------------------------------------------------------------------

這案子不可能成立竊盜或入侵他人電腦,他若提出告訴,妳在來求助本人寫答辯狀既可,但本答案若交付票選就不必來求助了,因為法律區真能解決法律問題者實在不多,來鬧場或投出反對票的假帳號倒是很多,不信...

經本人解答後,意見區肯定會很熱鬧。

●答:
他若提出告訴,你去求助軍師的話,等於是找死。
如果問題交付投票的話,你也可以發現一堆反對票或假帳號是誰在搞的鬼。
連廣告的回答都比軍師的回答來的好

法律它不會有標準答案
但因檢驗犯罪有一定的邏輯程式及架構
所以只要在這架構下所評價出來的答案
都可以認為是正確的
重點只是在於你會不會判斷
不會判斷的話
永遠只有被唬弄的份

所以....
當大家在討論是否構成傷害罪的時候
軍師可能會拿毀損罪的問題跟你辯
當大家在討論是否構成強制性交的時候
軍師可能會拿肇事遺棄罪的問題跟你辯
當大家在討論不構成犯罪的民事侵權問題
軍師可能會以構成犯罪為由要你求助他並寫狀提告
然後再教你用他的技術跟策略撤回告訴
然後再告訴你他喜歡吃東港的魚丸

我看軍師只有登入知識的帳密不會錯而已
但也難說
搞不好軍師是把帳密抄在紙上
每次登入的時候都要拿出來看
而且還常按錯鍵而登入失敗
所以我看軍師登入知識至少要花半個小時

2013-03-20 13:44:45 補充:
本人何時答案內談到刑法第323條.............
---------
所以軍師他說的竊盜電磁紀錄是用320條
但竊取電磁紀錄的法源是在323條
假設現在法條沒修改的話
沒有談到刑法323條是不乖的行為
所以軍師錯

後來雖然電磁紀錄從323條刪除了
可以不用談到刑法323條了
但軍師仍然用320條來論
所以軍師錯

軍師一邊賣著剝皮辣椒
一邊說喜歡吃東港魚丸
不好好賣剝皮辣椒
沒事跑去吃東港魚丸
本來看到剝皮辣椒已經很痛苦了
現在連看到東港魚丸都要迴避
所以軍師錯

2013-03-20 14:24:21 補充:
意見者: 天下第三大軍師 ( 大師 1 級 )
擅長領域: 股票 | 生活法律
發表時間: 2013-03-20 02:51:46
[ 檢舉 ]

本案實犯告訴乃論罪之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我笑翻了
軍師
我看你不如說本案為剌探搜集國防祕密罪好了

2013-03-20 20:10:25 補充:
意見者25: 張 ( 初學者 4 級 )
發表時間: 2013-03-20 19:10:12

[ 檢舉 ]
..三黑網友似乎不懂查看刑法條文

難怪人家懶的理

版主原告最多能告 版主
妨害電腦使用罪

本條係屬第 358 條 第 359 條 第 360 條
刑法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而此第363係屬 但書法條

個人認為 是你們這票人應該找台階下才是喔...
-------------------
363條要件的要旨是啥米?
發問者的什麼行為必需論363?
要不要借樓梯給你?

2013-03-20 20:16:45 補充:
檢舉我沒在怕的啦
看看能不能讓我達到負千點或停權
我非常期待

2013-03-23 01:19:55 補充:
跟軍師討人情?
軍師那有什麼人情
軍師最多只值辣椒一罐及魚丸一顆

悍將打賭的那篇我剛找了一下
好像消失了@@

2013-03-23 22:22:54 補充:
軍師會不會毀諾???
這還用猜嗎?
會.........................

原來我有回答這題哦@@
先備份一下
----------------------------------------------------
意見者: 天下第三大軍師 ( 大師 1 級 )
擅長領域: 股票 | 生活法律
發表時間: 2013-01-16 04:13:59

[ 檢舉 ]
..上訴二審被駁回,是不是表示你無能

本人把暱稱 改為你姓氏都無妨

那要是廢棄原判決而更審

本人也不多要求啥

爾後 你就乖乖當我投票基本部隊

敢不敢賭?

2013-03-24 00:12:22 補充:
問題是竊盜案件被駁回了嗎?
還是沒有上訴?
某人只查到男女施用毒品的記錄

還有
軍師怎麼不順便幫他們把毒品案件處理一下?
看能不能說服一下法官說他們施用的是魚丸及辣椒
不是毒品

2013-03-24 05:58:36 補充:
撤回上訴不受理判決書是軍師在寫的

我覺得他們應該是沒提上訴才是

2013-03-24 22:41:15 補充:
上訴狀的要旨..
買辣椒送魚丸....................
消費滿五百送免費寫狀一次
裡面還有軍師左手拿辣椒、嘴裡咬魚丸、右手比讚的照片

2013-03-24 23:30:50 補充:
那不如..........
左手拿魚丸、嘴裡咬辣椒、右手比..啾咪 ^.<

2013-03-25 02:07:37 補充:
那倒不如這樣.......
左手魚丸、嘴裡咬辣椒、右手比啾咪、頭上插2根天線、天線再插二根香腸好了

2013-03-25 03:34:12 補充:
不然這樣好了........
左手拿魚丸、嘴裡咬辣椒、右手比啾咪、頭上插2根天線、天線再插二根香腸、眼眶再各放半顆滷蛋、頭上再放一片西瓜好了


反正軍師的大腦也沒在用,放一片西瓜應該也沒問題

2013-03-25 05:36:07 補充:
還是....
左手拿魚丸、嘴裡咬辣椒、右手比啾咪、頭上插2根天線、天線再插二根香腸、眼眶再各放半顆滷蛋、頭上再放一片西瓜、再裝副大鋼牙、身上再穿上女樸裝,也能顯示他特殊的人格。

2013-03-25 07:14:06 補充:
其實也可以.......
左手拿魚丸、嘴裡咬辣椒、右手比啾咪、頭上插2根天線、天線再插二根香腸、眼眶再各放半顆滷蛋、頭上再放一片西瓜、再裝副大鋼牙、身上穿上女樸裝、腳下再蹬雙溜冰鞋、跨下再吊一根香蕉,這樣看能不能帶種一點.....

2013-03-25 07:41:45 補充:
代表多子多孫的石榴........
不太好...
這樣以後都會有一堆軍師到處在幫人撤回非告訴乃論及上訴
會禍延子孫.

改椰子好了
椰子的種子很大顆
因為是穿女樸裝
有裙子檔住
放胯下應該沒有兒童不宜的問題

如下...
左手拿魚丸、嘴裡咬辣椒、右手比啾咪、頭上插2根天線、天線再插二根香腸、眼眶再各放半顆滷蛋、頭上再放一片西瓜、再裝副大鋼牙、身上穿上女樸裝、腳下再蹬雙溜冰鞋、胯下再吊一顆椰子

2013-03-25 08:05:36 補充:
女樸裝改成天線寶寶的丁丁吧

2013-03-26 03:17:19 補充:
冬瓜可能太大會放不下
改冬瓜茶好了
掛在腰帶

眼睛也已經有滷蛋了
所以..........蛤仔肉塞鼻孔好了

2013-03-26 15:12:51 補充:
應該沒有異議了...

剝皮辣椒的形象代言人出爐了

左手拿魚丸、嘴裡咬辣椒、右手比啾咪、頭上插2根天線、天線再插二根香腸、眼眶各放半顆滷蛋、頭上再放一片西瓜、再裝副大鋼牙、腳下蹬雙溜冰鞋、胯下吊一顆椰子、腰帶掛一杯冬瓜茶、鼻孔塞蛤仔肉、再穿一套天線寶寶丁丁的玩偶裝。

2013-04-18 09:24:54 補充:
出筆發揮?
我們已經領教過你出筆發揮的實力了
除了錯字連篇、文法錯誤、用詞不當、語句不通外
還很沒衛生
毫無實力可言


上上電視臺?
你是要上第四台的自製頻道嗎
是要上給阿公、阿嬤在里民活動中心比賽唱歌的那種節目呢?
還是要上給阿公、阿嬤call in進去唱歌的那種節目呢?
我看你的本事也只能上上那種電視台跟節目而已
記得在台上拿麥克風發言不要太久
或者call進去記得長話短說
不要妨礙到人家唱歌的時間

2013-05-14 13:15:18 補充:
083美亞洛 2013-05-04 19:53:24
分明是四月易科改為六月緩刑
再笨也知緩刑比易科罰金好

084美亞洛 2013-05-04 20:00:04
入侵本人各資方面 你看著辦
---------------------------------
第一:
你說的沒錯
只有再笨的人知道緩刑比易科罰金好
有點法學基礎的人不會這麼判斷

刑罰的輕重是一回事
緩刑或易科罰金等的執行又是另一回事
緩刑也並不一定會比易科罰金好
唉....
本來想好好解釋一下
可惜這個最基礎的問題對你來說太深了
跟你說你也聽不懂
而且說了你會怕

2013-05-14 13:15:24 補充:
第二:
如果你要討論個資問題的話
一、你要先了解法律上的入侵是指什麼
二、你要先了解繁體中文字怎麼用
三、你要先了解個資法的適用範圍

你要人家看著辦?你是想怎樣?
是要寄剝皮辣椒給他吃嗎?
還是魚丸?

2013-05-17 11:36:02 補充:
剝皮辣椒及東港魚丸我沒吃過
所以我不知道好不好吃
但如果剝皮辣椒及魚丸好吃的說法跟軍師沾上邊
好吃的說法肯定就會變成一個弔詭的問題

平常我去買罐頭的時候並不會注意剝皮辣椒這個玩意兒
也可以說根本不知道有這玩意兒的存在
但前幾天去全聯買罐頭的時候
眼角的餘光突然感覺到某種不對勁的物體
仔細一看
剝皮辣椒四個小字立即在我腦海裡放大
加上花蓮名產四個字的加持
我居然笑了........

不過有機會我還是會去買來吃看看
當挑戰

2013-05-27 02:13:41 補充:
所以?
要害怕還是笑?

2013-05-27 02:59:13 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3052500237#ooa_hash

你看19樓
連我都有麻煩
不曉得我的行為構成軍師自創法律的那一條
2013-03-13 10:27 am
軍師又在胡說八道了

電磁紀錄根本不是民法上的「物」,還扯贈與咧。東西爛,又敝帚自珍,真不知道你哪來的自信。

虛擬物品根本不是竊盜罪的客體,好吧,知道軍師你是法盲,我白話點,電磁紀錄不具備動產性、電磁紀錄是儲存在伺服器裡面,是要怎麼「竊取」?

提問者你要找軍師的話,自己保重,不要說他根本沒法學能力,就連基本的文字表達能力都欠缺,文章不通順、錯字又多。

2013-03-20 20:27:15 補充:
用軍師這種一竅不通、自我感覺良好的論點去答辯,而假如告訴人不撤告的話,我等著看這位當事人被起訴或緩起訴。

明明......,唉,可憐的孩子。

2013-03-21 22:00:57 補充:
發問者:
別說我沒提醒你,本來「應該」沒事的,但如果你聽信天下第三大軍師那個法盲的意見,講了一堆廢話,又如果檢察官的注意力跑過去,沒注意到另一個根本性關鍵的話,被起訴也不是不可能。

2013-03-22 03:46:37 補充:
須扶養三幼子(的)單親媽媽
當庭讓法官幾近違法逼迫上訴人 撤回上訴
------
法盲,你是不是下面這件案子讓當事人輸掉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110100725

如果是的話,我可以告訴你,你不要輸了就亂牽扯。你本來一個國中畢業的水電工擺明了不懂法律,亂給當事人意見。當初多少網友告誡你那件案子用你的理由去打,必輸,你死都不信。

還有你憑什麼誣衊我關說案件、指摘我是**?

2013-03-22 04:06:48 補充:
對了,我剛想找一下軍師之前跟我打賭的那篇,可是找了找,沒找到。

有哪位老大有空的,或者還記得關鍵字的,可以幫忙找一下?

2013-03-22 12:54:55 補充:
昨天第一時間就儲存了,只是在思考要不要為了這種事跑去花蓮出庭。

2013-03-23 17:41:08 補充:
感謝某人提供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3011306151

不過,有沒有人要猜軍師會不會毀諾?(我是覺得會,所以不抱啥期待了。)

2013-03-23 23:28:01 補充:
對了,3嘿:
你意見011裡面說的,其實跟我想的不同。我在那之前巴軍師的意思是:關於本件要主張不構成竊盜,根本不用扯什麼贈與劈哩叭啦的廢話。只要一句話就好,「電磁紀錄又不是動產」。

軍師給的濫意見,扯一堆什麼贈與,還要反舉證什麼的。被告連舉證都懶,「我(被告)只說一句話:『電磁紀錄不是竊盜罪中的動產』,至於告訴人關於竊盜罪的其餘主張與舉證,被告懶得答辯。」

2013-03-23 23:41:11 補充:
唉 好無奈,軍師剛剛發知識+的系統信來了。

軍師阿、軍師,跟你說很多遍了,別再玩疑兵之計了。如果你兵強馬壯,早就跟我正面對決了。跟你說多少次了,

第一、我不怕你告
第二、你人在花蓮,這是你自己說的,我們也都知道;而我呢,請放心,我說了我跟你不同。我在雅虎就一個帳號,而且所填的資料保證真實。所以,我根本沒跟你玩什麼定位遊戲的必要,懂嗎?

2013-03-23 23:46:37 補充:
而且,最根本的問題,如果我填的資料是假的,我就得擔心偽造準私文書罪了,這可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呢。

反而是你老兄,說什麼換過身分證字號,所以有兩個帳號,還有什麼親友號云云。你要不要先檢查一下你填的資料是否真實?免得我萬一真的想不開,不介意去花蓮出庭,用誹謗罪告你。檢察官跟奇摩調資料後看到誰的資料是不實的話,那可是又多一筆了。

2013-03-24 00:19:45 補充:
也許被告撤回上訴?這種情況下,不是不用作不受理判決書?

2013-03-24 22:53:24 補充:
左手拿魚丸、嘴裡咬辣椒、右手比讚,這個畫面比較可愛。

2013-03-25 00:43:41 補充:
既然這樣......

左手魚丸、嘴裡咬辣椒、右手比啾咪,頭上再來2根天線,如何?

2013-03-25 03:12:56 補充: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看乾脆......
左手魚丸、嘴裡咬辣椒、右手比啾咪、頭上插2根天線、天線再插二根香腸、眼眶再各放半顆滷蛋,如何?


------
反正軍師的眼睛也沒拿來研讀法學書籍,遮住的話,應該影響不大。

2013-03-25 04:47:55 補充:
不如......
左手拿魚丸、嘴裡咬辣椒、右手比啾咪、頭上插2根天線、天線再插二根香腸、眼眶再各放半顆滷蛋、頭上再放一片西瓜、然後再裝副大鋼牙,更能顯示他鐵齒的性格,如何?

2013-03-25 06:59:30 補充:
或者......
左手拿魚丸、嘴裡咬辣椒、右手比啾咪、頭上插2根天線、天線再插二根香腸、眼眶再各放半顆滷蛋、頭上再放一片西瓜、再裝副大鋼牙、身上穿上女樸裝、腳下再蹬雙溜冰鞋,這樣可以溜得比較快?

2013-03-25 07:23:46 補充:
把香蕉換成代表多子、多孫的石榴好了,這玩意的種子非常多!另外,胯下的話,可能有兒童不宜的問題,改掛軍師的腰帶上好了。

你看......
左手拿魚丸、嘴裡咬辣椒、右手比啾咪、頭上插2根天線、天線再插二根香腸、眼眶再各放半顆滷蛋、頭上再放一片西瓜、再裝副大鋼牙、身上穿上女樸裝、腳下再蹬雙溜冰鞋、腰帶上再掛兩顆拔辣,如何?

2013-03-25 07:57:43 補充:
好吧,那就椰子吧,反正不是掛我身上。但是,女僕裝的裙子都太短了,怕遮不住。不然,請軍師找個什麼卡通造型的連身玩偶裝,這樣也挺可愛的。

2013-04-15 01:07:40 補充:
出筆發揮?你不是已經常常出筆幫人家寫那種對法律一竅不通的狀子?還能更糟嗎?



上電視?你自己都不介意讓媒體曝露你對法律的無知了,我們還怕什麼?(聳肩)拜託你快點去找媒體。

2013-05-03 02:49:05 補充:
軍師:
你跟我打賭的事情,結果出來了。你這個只有國中畢業的傢伙在法律區亂打包票,結果該名網友上訴二審,判的比一審還重!

地院一審判男的5個月、女的4個月;現在高院二審,男的判7個月,女的判6個月。

現在害到人,你滿意了?

2013-05-03 03:31:51 補充:
突然想到一件事,你在意見033的指控根本是把人家高雄高分院法官的好心,給當成了驢肝肺。現在從判決文來看,根本是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本件是構成「既遂犯」(雖然我認為未必),而雄院是以「未遂犯」去判。

所以一旦被害人上訴,在這種情況下,不會有「不利益變更禁止條款」的保護,因此才會建議撤回上訴。你這個法盲,亂放什麼砲。不撤?可以阿,逼二審必須實體判決,搞得原判決被撤銷,罪跟刑都加重。

你真是不怕死後下地獄就對了?

2013-05-04 20:25:13 補充:
侵犯妳的個資?我們一直在保護你的資料,不要說妳的名字我們沒提,案號什麼的,我們一概不提外。就連查詢方式,至少我本人也沒提過。

現在既然妳指控我入侵妳的個資,那我就告訴妳:
1.請直接連上司法院的公開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

從左邊快捷的【查詢服務】,進去後點選【裁判書查詢】。進入後,設定時間區間,以妳當時詢問的情況,設定民國101年1月1日到妳的發問日,案由設定【竊盜+加重竊盜】,關鍵字設定妳自己說的【整流器】。

2013-05-04 20:41:07 補充:
最後就會在某家法院找到最符合妳陳述的判決資料,哪需要入侵?(冷笑)

此外,妳另案部分與這件又沒關連,我根本懶得提,也沒必要提。

不要沉醉在自己的想像世界裡,或是道聽塗說。軍師不會查,不代表其他人也不會查。



獲得緩刑,有什麼好開心的?無前科,受六個月以下徒刑宣告,妳知道緩刑的機率有多高?隨隨便便統計一下,以去年某法院宣判的案件中,案由為竊盜、被告無前科的共47件,其中32件獲得緩刑。

2013-05-04 21:28:52 補充:
而且,你們家軍師當初可是講了,上訴是要拼讓妳無罪的呢,結果呢?(喝茶)

2013-05-04 21:52:52 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3011306151

以上是當初我跟軍師打賭的緣由,我是看不出來軍師哪裡贏了。

你這件二審雖然是「撤銷一審判決」,但二審判決書裡面說得很清楚了,你們「指摘原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換句話說,上訴理由,駁回;但因一審適用法律有誤,所以依職權主義,撤銷原判決。

2013-05-14 21:23:10 補充:
@@ 她就是不懂法律,才會去信軍師那個法盲的奇怪意見,所以我猜八成軍師跟她又說了什麼奇怪的東西。否則,我就搞不懂了,明明
1.先說要賭的是軍師,怎麼算在我頭上?

2.個資的部份更好玩,明明是她自己一開始很詳細的說了案情(真實與否先不論),之後是軍師把繫屬哪間法院、裁判書的年度、字別都打了。既然軍師說要賭,我也應戰了,軍師還把法院、案號片段資料都給了,我去查出來看,這樣也不對?

何況,我查出來之後,引用時還幫她稍作隱匿,無關的就盡量不提,都做到這樣了,還算我頭上。嘖嘖......。

2013-05-14 21:27:50 補充:
「緩刑」有沒有比較好,給她自己去下定論,反正我跟軍師賭的是上訴有無理由。現在結果很明顯了,也毫不意外的,軍師沒打算守諾。這孩子的信用還真是......。

不知道會有多少人因為軍師,而對「剝皮辣椒」這玩意產生莫名的厭惡感。總之,我是厭惡了。

2013-05-26 20:09:13 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3011306151

拼到緩刑,這有什麼好開心的?我們就不只一個人質疑為什麼被告無前科,法院卻不宣告緩刑。

也是上開網址,軍師你的大言不慚可是斑斑史冊,
意見017:
可望1人無罪,1人改判2~3月,易科罰金。

意見022:
分別上訴,看得出竅門在哪嗎?

意見027
我已在狀內提出開證人與當事人請君入甕的言詞辯論庭
這正是我所指的 很可能會贛上開花的辯論庭
指導幾句問話 就讓證人的證詞 完全反轉案

2013-05-26 20:14:12 補充:
你跟我打賭的
意見025:
上訴二審被駁回,是不是表示你無能
本人把暱稱 改為你姓氏都無妨
那要是廢棄原判決而更審
本人也不多要求啥
爾後 你就乖乖當我投票基本部隊
敢不敢賭?


--------
上訴被駁回沒?被駁回了,二審判決書明載:「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不但被駁回,罪名跟罪刑還被加重。

2013-05-26 20:19:01 補充:
你慢慢拗吧,以後你再胡說八道要替人解決法律問題,我們就拿這件事出來讓發問者好好想清楚。

拼到緩刑?你要不要先去查查該地方法院就無前科,且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的被告,緩刑率有多高?再好好反省你是不是教了什麼,導致一審連緩刑都不想給。

2013-05-27 01:35:09 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110100725
是上面那件,也就是亞美洛那件沒錯。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3011306151
只是告知賭注的前後緣由罷了。

案子你贏了?你還真有臉說,當初說要拼女生無罪、男生緩刑,我們告訴你,以你的理由上去,會被駁回。現在被駁回,判決理由書裡面寫得清清楚楚,被告的上訴,駁回;原審適用加重竊盜,不合法,所以撤銷。

2013-05-27 01:43:15 補充:
賭的從來就不是緩刑與否,這件一審不給緩刑,我們才覺得很奇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3011306151
意見042:馬惠理質疑沒被宣告緩刑
意見086、090:我也分別直接、間接質疑為何沒被宣告緩刑

我自己都納悶為什麼沒給她緩刑了,怎麼可能跟你賭。

2013-05-27 01:44:55 補充:
本篇意見131勘誤

「原審適用加重竊盜,不合法,所以撤銷。」
更正為
「原審適用加重竊盜未遂,不合法,所以撤銷。」

2013-05-27 01:47:05 補充:
至於本件二審案號,你老兄該不會連查都不會查吧?如果不會查,請自己去問被你害到的苦主。

省得苦主聽信你什麼,又在那邊說我侵害她個資。

2013-05-27 02:44:23 補充:
意見117:
軍師說:
我想 你我利用他人案件賭外為行為可能有點小麻煩就是
不知你我是否得先籌些罰金
你我二人賭外圍輸贏 就交給法院案外案審理吧...

To 撿茶:
我在笑......。大概在軍師自創的法律裡,我跟他這種賭局是屬於違法的吧。不過,慶幸的是,軍師自創的法律,中華民國各法院應該不會甩他就是了。
2013-03-12 7:23 pm
發問者大約10多天前就問過了..我也教她一些防範的步驟
1.找證據證明帳號是一起經營起來.一起玩的....找男方當初允諾將帳號送給妳的確實證明.(能搜集多少算多少.基本上不怕男方告.證據夠.在適當時機提出還能反告男方誣告)
2.找證人或證據證明當初是在不知對方已結婚的情況下和男方交往(發問者已有證人能證明.若證人肯作證.證據能力應該很夠)
3.因為是女生.又牽涉到男女感情的問題.所以我介紹她寫信去請教個女生.(但不知發問者有沒寫去問了)

2013-03-22 15:10:57 補充:
官司輸了開始找理由????????????????????
哇這指控很重ㄝ..承審法官要看到不知會怎樣...不過這樣算嗎???有說到當事人也有說到對造.....

2013-03-22 15:12:14 補充:
嗯幫幫軍師好.....軍師具名檢舉吧.....我可以幫你擬稿...免費..而且不會討人情....

2013-03-22 18:29:00 補充:
逼迫上訴人撤回上訴~.~我曾一次上訴.那庭準備程序只一個陪審法官.他直接跟我說你要上訴最好能訴到無罪.不然我一定建議審判長加重...我只說了一句我就是要上訴.他能奈我何........上訴權利只有當事人意願.跟別人無關.....
2013-03-10 6:45 pm
某人對A說:這房子給你住
某人對A說:這支iPhone給你用

請問發問大大,這房子、iPhone會因為這兩句話,就變成A的嗎?
法律觀念,簡單說,物品有分「所有權」跟「使用、收益權」
這是兩種不同權利,是可以獨立分開的

所以「某人對A說,這房子給你住」
在法律上表示,房子「所有權」還是這位某人的,但A享有「使用權力」
這樣的說明,大大可以了解的話
那你就應該知道下面這句話
「『妳要玩通通給妳玩』這句話也足以構成『贈與』證據」
錯的有多離譜

2013-03-10 10:50:30 補充:
單就遊戲裝備、人物部分,上了法院或許大大你還有機會
就看你有沒有辦法證明,對方有說「送」給你
但就整體事件而言,別忘了,你「可能」還有一個妨害家庭的刑事問題
對方老婆,若與對方站在同一陣線
選擇單獨告你妨害家庭,另附加民事賠償,會得不償失

意見區會變熱鬧,這的確
因為有人為了掩飾錯誤,就會不斷辯解,結果卻越說越錯
怕網友被錯誤資訊誤導,大家只好不斷的幫忙修正
這種事發生很多次囉,要張大眼看清楚啊

2013-03-20 12:07:21 補充:
軍師回答第16行,後段
「…,因此他若要竊盜是無法成立…」

軍師回答,的確沒提到刑法第323條
但很明顯、清楚,軍師第16行後段(上面轉貼那句)
指竊盜無法成立,就是在說刑法第323條無法成立

悍將會如此回應
個人的解讀是因92年就已修法
故「真正懂法律之人」,在此案中是不會去討論竊盜罪是否成立

這就好比,小偷論罪,法官不會去討論殺人罪一樣
小偷、殺人,八竿子打不找,何必討論
軍師的回答也是一樣道理
電磁紀錄跟竊盜無關,何需討論

2013-03-20 17:29:48 補充:
哈哈~~果然跟我想的一樣

軍師啊~~你掉到陷阱裡去,爬不起來囉!!

刑法第360條是告訴乃論罪,沒錯
但 撿茶室勿關 他笑翻了,真正原因是發問者的行為,根本沒有刑法第360的問題啊。

1.無故
2.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
3.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上面這三項,請問軍師,發問者有做哪一項?

軍師你的意見010、018千萬別偷偷刪掉喔

2013-03-20 17:37:10 補充:
軍師,所以你不懂這個問題嘛!
給你「負評」,有任何疑問嗎?

版主主問『不知情況下當小三,反被告竊盜』
答:線上遊戲寶物屬電磁紀錄,非法律所規定之動產或準動產,不能為竊盜罪之客體,故不成立刑法竊盜罪。

以上有錯,還請悍將、撿茶室勿關幫忙更正

2013-03-20 18:01:28 補充:
又來囉~~每每錯到無法解釋,就開始抹黑別人
從前說我是愚人、悍將的分身,現在又變成撿茶室勿關的分身

不過軍師你太抬舉我了,上面三個人程度都在我之上,不過我又再你之上,哈哈!!
這題,坦白說,我第一時間掉入你的陷阱,所以我第一篇意見,從「贈與」切入,忘記電磁紀錄不屬於動產這件事。
本想把自己第一篇意見刪除,以免誤導他人,後來想想,我寫的應該也不算錯,只是多此一舉,在這問題中,根本無須這樣考慮。

軍師啊~~先去回答版大為什麼觸犯刑法360條吧
不然,網友笑的肯定是你,不會是我

2013-03-20 18:10:08 補充:
撿茶室勿關 已經把問題點得很清楚了
任何「稍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看得出來問題在哪

怎麼還會有人天真的以為,把我說成是「分身」,就可以瞞騙大家?
想找台階下,自己就謙虛點,不要錯了一直拗,拗到大家看不下去

軍師啊~~先去回答版大為什麼觸犯刑法360條吧
不然大家會笑翻

2013-03-20 19:57:03 補充:
哈哈哈哈~~~
軍師躲起來了,由其他人出來護航囉??

要護航也不是不行啦,但至少要有一點點的基礎法學常識,這樣才不會出錯啊
刑法第360條屬告訴乃論,我上面就寫了,這是正確的

但這題,跟刑法360條,八竿子打不著,憑什麼用這條告?
不是「最多」能告這條,是根本「不能」告這條
因為虛擬寶物在電腦裡,所以就可以使用妨害「電腦」使用罪?
你馬幫幫忙.....

現在不指軍師要找台階下,樓上的,你也得找台階下囉

2013-03-22 10:07:40 補充:
「法界**」、「關說」,這可是非常嚴重的指控
且由這敘述看來,承審法官不只被關說,似乎還接受,還幾近違法

這是何等嚴重的事情啊
嗯~~考慮一下,把這個訊息印下來,向司法院檢舉這承辦法官

軍師,你的意見別刪喔
你若不敢檢舉,我幫你,這種忙我非常願意幫

2013-05-11 17:55:33 補充:
冤有頭債有主
提議要將該案件打賭的是天下第三大軍師
在意見025處
是天下第三大軍師提出的
這不能叫冷血悍將背黑鍋

2013-05-14 17:33:31 補充:
我承認,我會固定追蹤特定幾位網友的回答
有些網友的回答,可以讓我學知識
有些網友的回答,可以讓我調劑身心,除了當笑話看之外,也可以試著訓練自己,提升能力

覺得有件事,很弔詭
其他知識+問題的當事人
怎麼會忽然在這則問題,跳出來說他是當事人
說洩漏他個資、不該拿他的案件打賭?
知識+問題那麼多,要發現自己的案子在別的發問中被拿出來討論
感覺這機會比中樂透還低啊
2013-03-05 12:3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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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7 20: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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