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權轉名4變3

2013-03-03 2:42 am
私人物業,已完全供完,樓契在手,於2011年2月曾由A,B二人名轉為A,B,C,Dhttp://www.groupon.hk/deals/hongkong/Beauty-Care/716771444四人長命契,4人為父母及子女關係,子女已成年。現2013年3月,我們再想將樓契由ABCD四人改為BCD三人,A仍在生亦同意此舉。
請問:這樣除名當買賣嗎?會否受最近之雙倍印花稅影響?有什麼需要留意嗎?感激回覆
更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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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2013-03-03 4:51 am
✔ 最佳答案
雙倍印花稅是不適用於近親之間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 不論他們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在購買或轉讓該物業時, 是否在香港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2013-03-03 11:06:43 補充:
就決定一份售賣轉易契是否「依循」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而簽立來說,一個人和其父母、配偶或子女須視為同一人[第29D(6)(c)條第(ii)節]。因此,根據第29D(2)(a) 條,該轉易契僅可予徵收印花稅100 元。

以近親簽立的售賣轉易契(第69項)
http://www.ird.gov.hk/chi/pdf/c_soipn01.pdf


收錄日期: 2021-04-20 13:38:0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302000051KK0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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