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租左間村居地舖做食肆,但食環處回復該舖位不可作商業用途,出唔到牌,租約上寫明「商舖」用途,請問我可否追討我損失,我開業用左70萬,十萬火急,多謝各位幫忙! 回應: 筆者, 僅根據商業法律的觀點, 提出下列的看法, 不保證有關的立論, 是絕對的正確。如果, 在訂立合約時, 舖位業主是不知情, 那合約便會無效。當然, 若舖位業主是知情, 那就是欺騙, 是刑事罪了。凡業主於業務中租賃物業, 那麼, 租賃合約便會有一項隱含的條件, 那就是出租商舖物業須具有 “可營商” 的特性, 除非在合約訂立前, 出租商舖的業主, 曾促請承租人士注意商舖有這“不可作商業用途”的缺點,或承租人士在合約訂立已清楚明白這缺點。因此, 是可要求賠償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