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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人居港權問題,其實,在基本法24條已經定明他們沒有居港權,不知道為甚麼還要要求大陸釋法。基本法24條最後一段亦清楚指明:"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而且第一至六項之中並不包括"以工作為由來港工作的人"。
本人認為某位法官根本係判錯了,而且某人為此而向人大要求釋法,這點本人覺得根本是沒有這種需要,很質疑忽然執行(或行使)該要求釋法權,似是另有目的。
而人大釋法未必可以解決居港權問題,追索到此事起因乃是司法部門認為政府部門可以讓任何住滿七年的人獲得永久居留權,此乃兩大權的矛盾,未必可以立即或依靠釋法解決。
外僱的人至今並沒有居港權,即使至今法例中亦沒有該權力,言矣,大陸對所有法例都有演繹的權力,大陸法律許多都寫得很簡略,原因是這樣方便他們可以自己自由演繹該法例。基本法亦一樣,大陸對於該基本法有絕對的釋法權力。因此,若大陸對居港權釋法,香港便需要跟從有關解釋。
而釋法的行為有如將法官對案件判斷重新再以另一種權力演繹、更改,使他們的判決不再是最終,難怪法官會申訴釋法損害司法獨立權。
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 一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 三 )第( 一) 、(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 四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 五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 四) 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 六 )第( 一) 至( 五) 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