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象徵式贍養費即是維持將來提出更改(提高)贍養費的權利,是一項保障權利。因為如果於本身案件不提出此項保障,假如將來有需要更改,便會非常困難說服法庭(程序上亦要先申請取得准許,獲得准許後才能提出更改申請)。
注意的是,法例規定了這個象徵式贍養費的最终期限是直至收取方再婚(或任一方過世)為止 !
回應閣下所指風險方面,(假設閣下是支付方)如果閣下認為,閣下於可見將來的經濟並不會有重大改善,而對方(收取方)於可見將來的經濟亦不會有大幅度下滑,又或者對方仍年輕,有再婚的打算或機會的話,那對閣下來說象徵式贍養費的有關風險相對地低。
2013-03-01 11:31:11 補充:
透過法例程序解決---是在於雙方當時經濟條件下作為[裁決]的理據---為何會遺下一條掉不掉的尾巴呢???
這個問題問得好….法庭當然是基於雙方當時經濟條件下作為[裁決]的理據 ! 但致於為何會遺下一條掉不掉的尾巴呢??? 原因很簡單 ! 就是基於公平原則。
唔明白點解會是為了公平原則 ? 好簡單,只須設想一個情況:難婚之時,對方真誠的沒有經濟能力支付贍養費,但(就如一般家庭,公一份,婆一份)雙方都有工作能勉強維持自己生活,那(一般是負責照顧子女的一方或經濟能力較遜的一方)便有權考慮要求對方支付象徵式贍養費。
2013-03-01 11:31:26 補充:
順帶一提,法律既角度睇法係贍養費是用以維持可見的將來的生活費。因此,如果於離婚之時不作出要求,後來(n年後)才改變主意想索贍養費,那便很難說服法庭申請方是“突然”有此生活需要。
因此象徵式贍養其一目的是為了將來保障,試想想,假設完成離婚不久後,對方可能發左畢橫財,又或者自己突然喪失了工作能力,面對這個突如其來的重大經濟改變(前者)或陷入經濟困境(後者)怎麼辦? 那便需要考慮申請提高贍養費,如屬前者情況,可分享婚姻的成果(可能婚姻期間默默負出了許多)。如屬後者情況,可維持生活,當然對方生活質數亦會相對下降。但這些法律或社會一般都相信是公平的,老土講句畢竟婚姻是照顧一生一世的承諾。
2013-03-01 11:32:20 補充:
其二見的是如果涉及子女福利,唯一令法庭較傾向信納子女的福利作出安排,而此等安排乃是令人滿意的安排,或是在當時情況下可能作出的最佳安排。除非法庭宣告該信納,否則程序上法庭是不能頒布離婚令。簡單講,如果法庭一日不接納有關子女的福利安排為令人滿意的安排,或是在當時情況下可能作出的最佳安排的話,雙方使不能完成離婚的法律程序。既然如此,象徵式贍養費提供了在此類經濟條件之下可迅速地結束有離婚訴訟的途徑,雙方既好避免浪費時間金錢及法庭又可節省資源。
唉....畫公仔有時真係要畫出腸..........>.<"
2013-03-01 11:35:33 補充:
畫漏左一條腸:
象徴式膽養費的保障人並不是可以輸打羸要或者能最後成為大羸家,而是法律的原則是有責任保障弱勢的一方。
2013-03-11 12:27:00 補充:
即是如對方選擇象徵式一蚊贍養費, 我只有接受不接受, 不接受就俾一舊錢斷尾?
說得對。你是可以反對支付象徵式贍養費。不過,前提是你要能滿足對方生活費的要求。所以如果你不能負擔實質贍養費"斷尾",你是冇咩可能說服法庭反對象徵式贍養費。
事實上,很多時候,法庭往往很多時候會主動詢問較為有經濟需要的一方為何不要求對方支付象徵式贍養費。因為,如述,法庭有責任起碼先信納小朋友的福利為令人滿意或........當時最佳的安排,才能頒布絕對離婚令。如果佢主動唔要,佢律師都要費週章向法庭解話。
2013-03-12 12:58:42 補充:
對方獅子開大口,係對方既事,法庭須要平衡雙方各自的生活質數。原則上法庭作出財產分配的時候,必須認為雙方各自生活質數的下降幅度均等,避免則重一方。因此閣下不用擔心,對方要求與法庭是否如此批准是兩件事。
其實,除非雙方資產及賺錢能力差別很大或者其中一方有特殊經濟需要(如長期病患,醫療費高昂),否則應該負責照顧子女的一方會較有須要向對方索取贍養費。
2013-03-13 16:41:13 補充:
2013-03-12 14:22:44 補充
既然婚姻破裂而引至離婚==
閣下還在高叫>婚姻是照顧一生一世的承諾==
在下真是佩服+佩服!!!
網友們感動嗎?---------
就著"婚姻是照顧一生一世的承諾",我只是直接陳述(何謂高叫?),並沒有就此投放任何個人想法,予以認同與否。 難道辦結婚的時候新人不是要宣誓作出照顧一生的承諾嗎? 再者,法律已規定贍養費的期限是直至收取方再婚為止(也不一定是終身)。
網友們感動是否感動就不得而知,但你另一半對你就必然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