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票據法題目,求解

2013-02-28 3:39 am
1.有關匯票到期前付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答案為(C) 不生付款效力
>>到期前,付款人不得付款不是嗎@@
2.關於匯票之承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答案為(C)匯票付款人須於承兌後,始成為匯票之主債務人
不過(D)好像也對?! >>(D)付款人於執票人同意後,得為附條件之承兌
3.票據喪失時,執票人應於喪失起5日內為公示催告知聲請,那有規定 票據喪失幾日起才能為止付通知嗎?
4.請問[對於背書不連續之票據,付款人不得付款]哪裡有錯呢@@
5.請問[執票人行使追索權之金額,為票面金額、利息、必要費用及損害賠償金額] 哪裡有錯呢?
6.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者負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支付之責任?
答案是 發票人 ,不是應該為付款人嗎?
7.下列何者為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A)受款人 (B)到期日 (C)票據無因性(D)票據流通證券
答案為D,為甚麼呢@@


希望有票據法大大 能幫我解析以上7題,非常感謝!!!

回答 (2)

2013-02-28 8:02 pm
✔ 最佳答案
您好,對於所提問,蒜蒜以Q&A提供自己的見解供參:

Q1.有關匯票到期前付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答案為(C) 不生付款效力
>>到期前,付款人不得付款不是嗎@@
A1、依票據法第72條第二項:
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所以依法理解釋是可以付款且生效,只是必須自行負責。
其選項:不生付款效力,好像怪怪的 。

Q2.關於匯票之承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答案為(C)匯票付款人須於承兌後,始成為匯票之主債務人
不過(D)好像也對?! >>(D)付款人於執票人同意後,得為附條件之承兌
A2、依同法第47條第二項:
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
又,同條第一項:
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但執票人應將事由通知其前手。

Q3.票據喪失時,執票人應於喪失起5日內為公示催告知聲請,那有規定票據喪失幾日起才能為止付通知嗎?
A3、票據法並無法明確規定票據喪失幾日起才能為止付通知!
因為,票據為流通證券,執票人知道票據既已遺失理應立即辦理掛失手續,如果有遲延者,其後手即可依票據法主張權利,票據付款人是必須付款的!

Q4.請問[對於背書不連續之票據,付款人不得付款]哪裡有錯呢@@
A4、依同法第71條: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所以依法理解釋是可以付款且生效,只是必須自行負責。

Q5.請問[執票人行使追索權之金額,為票面金額、利息、必要費用及損害賠償金額] 哪裡有錯呢?
A5、依同法第93條:
不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為通知者,仍得行使追索權。但因其怠於通知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匯票金額。

Q6.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者負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支付之責任?
答案是發票人,不是應該為付款人嗎?
A6、依同法第126條: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又,同法第4條: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 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所以,擔保支票支付之責任為發票人,至於付款人,是受發票人委託付款之人,所以並非負擔保支票支付之責任者。

Q7.下列何者為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A)受款人 (B)到期日 (C)票據無因性(D)票據流通證券
答案為D,為甚麼呢@@
A7、依票據法第120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因為ABC選項於法條中均已明訂,至於D項只是方便授課口語化解釋,但並未訂於法條內!

建議事項:
如果還有類似疑義,是否將4選1的其他3個選項一併告知以便釐清觀念為宜。

如果還有其他疑義,歡迎再來信討論之!
參考: 票據法
2013-03-05 1:06 am
版主,你好。
不好意思,借過一下,有問題想請教大師。

嗨!大師,你好。
因知道你是租稅專家,此題是我提出的問題,煩請幫忙解答一下好嗎?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3030314638#ooa_hash
煩請簡單說明即可,感恩。
阿汕

收錄日期: 2021-04-27 20:08:5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227000015KK2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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