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版大你好 眼看無人提出回答,個人就以勞基法規定,針對你的問題做出解釋.... 問題一:忽然跟我和同事說如果工作未滿6個月離職就要扣錢....先假設一下,勞資雙方縱有簽署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資方亦不得扣發或扣除勞工之工資作為賠償之用..因為依據勞基法第26條規定:「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者依同法第78條規定~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而你事實上並無簽署~~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資方若片面規定,工作未滿6個月離職就要扣錢,就是違反勞基法第26條規定.
問題二:請問現在法律上還有試用期這種東西嗎= =?早在16年已廢除~~~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 ,有關勞資雙方自訂有關試用期之規定,並無不可;但勞方之勞動條件(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假、資遣費與退休金等)仍需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故~~勞資雙方約定之試用期間,其工作年資應併入計算. 問題三:爬了文發現需要前10天前告知,請問辭呈該如何寫?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勞工欲終止契約時,只要履行預告期間義務,即可逕行離職,不需具何理由,亦不須經雇主同意。勞工終止契約時,應依勞基法15條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
1.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於十日前預告。
2.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
3.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上述離職預告日包含列假日
故~~離職事由,可由你自行決定,例:家有要事,工作不適任想轉換環境,又或者把你要離職原因列出.......總之簡單扼要既可.離職日期:請明確列入你預定的離職日期.
最後~~簽名,列出提出離職書申請當日之日期. 問題四:如果老闆不讓我走,或硬要扣我錢我該怎麼?請依照上述規定辦理,絕沒有所所謂的如果老闆不讓我走,我該怎麼?...如你要走谁也無法留你.
萬一,扣你工資請向工作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祝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