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破產後,部份銀行沒有委託律師樓管理我的欠債?
答:對於閣下 的提問,相信對不少熟知破產知識的網友會感到疑惑和納悶!因當中必有誤會之處!
首先想請問閣下,你聲稱已申請破產,請問是在申請途中,還是已正式獲高院頒布破產令呢?如確已破產請問是何時出庭領破產令的?那破產後個案是由破產管理署還是外判的受託人跟進呢?(外判受託人通常是律師或會計師行)
因閣下 提到的情況,跟一般破產個案的情況並不相同,更可說是完全違反破產的處理程序!
首先閣下 欠五間銀行債,無力應付債務故申請破產是常有而合理之事!但如真的被高等法院頒下破產令,則你的破產個案便會交由破產管理署跟進,有時署方因欠人手會將破產個案交外判的受託人處理!
請問閣下 問題中提到的律師行,是由破產管理署委託的外判受託人嗎?
如是即表示該律師行是受破產管理署所託而非銀行債權人所託,更別說祇得 a 和 b 兩間銀行了!但如確由署方所委託,則絕不會祇跟進其中兩間債權人的債務,更不會將你的還款祇償繳其中兩間債權銀行!
按破產法例的規定,署方或受託人擁有全權跟進和分發破產個案中資產的權力,但會按次序和比例去分發,絕不會祇還其中部分債權人!故如該受託人真的祇向其中部份債權人歸還破產者的資產,則可被視為觸犯破產條例的行為!
如果該律師行並非由破產管理署所委託的,則該律師行已觸犯破產條例!因破產法例規定,破產者在破產期間不能私下向任何債權人還款,違者收授雙方都可被刑事檢控!而該律師行接收和分發未經破產管理署長授權的還款,經已可被視為蓄意非法轉移資產!
故閣下 的問題有根本性的結構問題!實在無法解釋請問能詳細補充一下資料嗎?否則無法對你的提問提供建議!其實按在下估計,閣下 的情況不出下列幾種!
第一你並未破產,你為何認為自己已破產,在下無法理解!
但假若你真未破產,則你向這間律師行歸還 a 及 b 的債務,便屬可行而並不違法!那在這情況下,由於律師行祇受兩間債權銀行的委託,故你還清這兩債權人的債後,律師行的責任已完,你亦自然無需繼續償還其他三間債權銀行的債務!(除非他們也委託這律師行跟進)
第二你確已破產,而這律師行是破產管理署的外判受託人!
但如是的話則這律師行的做法便完全不合理!因你五間債權人的債務,都已登記在你的破產令上,故如有款項上繳會公平地分配給所有債權人,而不會祇還其中兩位!而且在破產期間署方和受託人理應不急於分配資產,要待破產期滿後才會處理!
因要在破產者上繳的款項中,先扣除欠政府的債(如有),再來是員工欠薪(如有),接著才是署方和受託人的行政費,最後才是其他債權人的借債務!故基本上無任何受託人會在未收到自己的行政費前,便向債權人分發破產者資產的!
第三其實按你的情況在下估計是,你申請的祇是債務重組一類的還款計劃!在你五位債權人中,有三位並未加入故你從來祇是向其中兩債權人還債!如確實是這樣那你還清這兩位債權人的債後,跟該律師行的關係經已完結!
而其他債權人當然可向你追債,你要視乎對方的行動才能作出下一步的應對!
如你確認為自己已破產,則你應該有前往破產管理署申請;有破產檔案編號;有在高院獲頒破產令;有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跟進破產個案;有在每破產周年申報「每年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請問你有上述的資料和經歷過相關程序嗎?
如有則你確是破產者,但提及的還款行為和該律師行的做法便完全違法!如無則表示你非破產者,已申請破產祇是一個誤會!
2013-02-26 16:57:35 補充:
如果你補充資料所言屬實,那這是一個完全脫離在下對破產問題的理解,和從未接觸的新知識!
既然是由破產管理署的職員轉介,則相信能回答你問題的亦祇有署方的職員!不過這完全違反常規及破產法例的處理方法,在下始終無法想明白!
祇還其中兩間,那其他三間債權人會接受嗎?換轉你是債權人,你可又會接納破產者有錢還,但你卻分毫未得卻先還清其他債權人呢?
如破產者已再無餘力,或破產期已滿依例得到豁免償債,那這些未得分毫還款的債權人又該如何自處?會有債權人如此漠視自身的權益嗎?
如有進一步的資料,還望不吝賜教好讓在下一增知識!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