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普羅米修斯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有關吞佔遺產問題,其餘的遺產受益人應該如何解決?
答:就你提到的問題,正如樓上 Gary 網友所言,由於情節較為複雜故聘用律師去處理是恰當的建議!
但在下亦有些個人意見和相關資料想跟 普羅米修斯 網友分享一下!
問題中提到 A 放軟手腳,把持著離世者的資產和死亡證,卻不去辦理遺產承辦手續和完成遺產的分配!目的是意圖獨自侵吞已實際掌握手中的離世者全部遺產!
但其實按香港法律對離世者遺產承辦人的優先次序,他雖手持所有文件但卻並不是第一優先!
按香港法例第 10A 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中第 21 條規定,可提出申請人士的優先次序是:
1. 配偶
2. 死者的子女
3. 死者的父母
4. 死者的兄弟姐妹
一般來說,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去申請遺產承辦授予書,去作為遺產管理人!不過,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去世或放棄獲得授予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士仍然有權獲得授予書,但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出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死亡或放棄權利的證據!
故在上述個案中,申請作為遺產管理人的第一順序,應該是離世者仍在生的兩名兄妹,要待他們放棄才輪到 A 和 B 兩位姨甥!
故理論上要先說服離世者其中一位兄妹出面,向遺產承辦處要求取得授予書成為遺產執行人!對於無法提供離世者的死亡證正本(其實可以向死亡登記處要求補發副本),則可以在向辦事處職員監誓下,通過宣誓以誓章形式代替!遺產方面可暫時申報現知的資產和負債清單,這些不重要因可以多次增減和修改!
祇要有別人成功取得遺產管理書則有法律地位,要求所有人交出手中離世者遺下財產的資料以供處理!這時便能在 A 的手上奪回主動權!
現在就算有人能申請作遺產管理人,但所有遺產實質都在A君手上,其他人根本無物可管,應當如何解決?能提控他善自處理遺產罪嗎?
答:其實是可以的,因香港法例是有相關條文去防止有人擅自處理遺產的!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 60 J 條,任何人觸犯擅自處理遺產的罪行,經公訴被定罪後可被判罰款!
「擅自處理遺產屬刑事罪行;任何人如作出下述行為,可被罰款10,000 元及繳交附加罰款,金額相等於被擅自處理的遺產之總值:
該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擅自處理遺產或有關收入,包括未有於死者去世的 12 個月內,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遺產總值不超過150,000元)或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 / 遺產管理書;或該人在死者去世的12個月後,沒有取得授予遺囑認證書/ 遺產管理書或簡易方式管理遺產下,而擅自處理遺產。」
上述資料節錄自 民政事務總署 的網頁,詳細資料請登入下列網頁!
http://www.had.gov.hk/tc/public_services/estates/intermeddling.htm
2013-02-27 19:44:43 補充:
Gary 你好!
在下明白祇要透過法律途徑必然能夠制止 A 的行為!這在在下答案中開宗明義的第一句經已說明!
在下祇就發問者的問題提供相關的資訊和具體的答案!
2013-02-27 19:48:48 補充:
雲雲 網友的意見便離題了!
要知 A 並非離世者的直系子女,不論他成年與否單論承繼權利有排未輪到他!更遑論將別人遺產轉歸自己名下!
請先參考一下在下提供的資料好嗎?如未申領遺產承辦書,如何可以辦理承辦遺產的手續呢?
2013-02-28 21:19:09 補充:
既然如此,對問題的相關知識 普羅米修斯 網友你也已基本了解,而自己亦已查核過!則還在等甚麼呢?
要制止 A 的行為,當然是立即以法律途徑去處理!否則曠日持久則對 B 將更形不利!
A 妻背景有紀律部隊?在現今香港法治社會還有人會害怕政府官員?B 根本無需自行出面,由律師代辦一切便可!
遺產執行人可以有最多四個,祇要 B 成功成為遺產執行人之一,便有跟進和要求 A 交出資產和相關資料的法律地位!
在下引用的法例清楚列明任何人在離世者過世一年之內,在未辦妥遺產承辦手續前便私下調動死者的遺產,即屬犯罪!故不論 A 以何種形式去處理該筆遺產都已觸犯法例,其實要追討還有何懸念呢?
參考: 香港政府網頁 +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