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吞佔遺產問題,感激不盡。

2013-02-22 12:21 pm
現有有一死者,死後留有房子及小額現金,有資格承繼遺產的有死者的兩名兄妹,和其已經過世另外兩位親弟妹之後裔,死者死前被送進安老院並由其A和.B兩位姨甥照料,死者過世後,A君處理死者喪事,其後A君把死者的房子讓授與其妻子的親戚佔住,並聲稱房子是由死者生前自願借出,而死者的其它遺物,死亡証,出生証明,屋契,甚至日常用品,等等 A君全數把持著,而且拒絕所有人仕的通訊查問,也不申請作遺產管理人。

其實A君早利用死者因領取公緩而誘使死者把過百萬的股票現金轉歸其名下托管,B君是死者妹妹的兒子幼時由於母親死前托附於姐姐,兩歲便跟隨死者即姨母生活照料,十多年後才回到自已的家中,數十年來與姨母關系密切如同其子,死者死後反被A君的兄長排遣於外。

請問有誰能夠給上意見,其餘的遺產受益人應該如何解決?

回答 (7)

2013-02-25 6:15 am
✔ 最佳答案
普羅米修斯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有關吞佔遺產問題,其餘的遺產受益人應該如何解決?

答:就你提到的問題,正如樓上 Gary 網友所言,由於情節較為複雜故聘用律師去處理是恰當的建議!

但在下亦有些個人意見和相關資料想跟 普羅米修斯 網友分享一下!

問題中提到 A 放軟手腳,把持著離世者的資產和死亡證,卻不去辦理遺產承辦手續和完成遺產的分配!目的是意圖獨自侵吞已實際掌握手中的離世者全部遺產!

但其實按香港法律對離世者遺產承辦人的優先次序,他雖手持所有文件但卻並不是第一優先!

按香港法例第 10A 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中第 21 條規定,可提出申請人士的優先次序是:
1. 配偶
2. 死者的子女
3. 死者的父母
4. 死者的兄弟姐妹

一般來說,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去申請遺產承辦授予書,去作為遺產管理人!不過,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去世或放棄獲得授予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士仍然有權獲得授予書,但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出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死亡或放棄權利的證據!

故在上述個案中,申請作為遺產管理人的第一順序,應該是離世者仍在生的兩名兄妹,要待他們放棄才輪到 A 和 B 兩位姨甥!

故理論上要先說服離世者其中一位兄妹出面,向遺產承辦處要求取得授予書成為遺產執行人!對於無法提供離世者的死亡證正本(其實可以向死亡登記處要求補發副本),則可以在向辦事處職員監誓下,通過宣誓以誓章形式代替!遺產方面可暫時申報現知的資產和負債清單,這些不重要因可以多次增減和修改!

祇要有別人成功取得遺產管理書則有法律地位,要求所有人交出手中離世者遺下財產的資料以供處理!這時便能在 A 的手上奪回主動權!


現在就算有人能申請作遺產管理人,但所有遺產實質都在A君手上,其他人根本無物可管,應當如何解決?能提控他善自處理遺產罪嗎?

答:其實是可以的,因香港法例是有相關條文去防止有人擅自處理遺產的!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 60 J 條,任何人觸犯擅自處理遺產的罪行,經公訴被定罪後可被判罰款!

「擅自處理遺產屬刑事罪行;任何人如作出下述行為,可被罰款10,000 元及繳交附加罰款,金額相等於被擅自處理的遺產之總值:
該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擅自處理遺產或有關收入,包括未有於死者去世的 12 個月內,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遺產總值不超過150,000元)或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 / 遺產管理書;或該人在死者去世的12個月後,沒有取得授予遺囑認證書/ 遺產管理書或簡易方式管理遺產下,而擅自處理遺產。」

上述資料節錄自 民政事務總署 的網頁,詳細資料請登入下列網頁!

http://www.had.gov.hk/tc/public_services/estates/intermeddling.htm

2013-02-27 19:44:43 補充:
Gary 你好!
在下明白祇要透過法律途徑必然能夠制止 A 的行為!這在在下答案中開宗明義的第一句經已說明!
在下祇就發問者的問題提供相關的資訊和具體的答案!

2013-02-27 19:48:48 補充:
雲雲 網友的意見便離題了!
要知 A 並非離世者的直系子女,不論他成年與否單論承繼權利有排未輪到他!更遑論將別人遺產轉歸自己名下!
請先參考一下在下提供的資料好嗎?如未申領遺產承辦書,如何可以辦理承辦遺產的手續呢?

2013-02-28 21:19:09 補充:
既然如此,對問題的相關知識 普羅米修斯 網友你也已基本了解,而自己亦已查核過!則還在等甚麼呢?
要制止 A 的行為,當然是立即以法律途徑去處理!否則曠日持久則對 B 將更形不利!
A 妻背景有紀律部隊?在現今香港法治社會還有人會害怕政府官員?B 根本無需自行出面,由律師代辦一切便可!
遺產執行人可以有最多四個,祇要 B 成功成為遺產執行人之一,便有跟進和要求 A 交出資產和相關資料的法律地位!
在下引用的法例清楚列明任何人在離世者過世一年之內,在未辦妥遺產承辦手續前便私下調動死者的遺產,即屬犯罪!故不論 A 以何種形式去處理該筆遺產都已觸犯法例,其實要追討還有何懸念呢?
參考: 香港政府網頁 +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3-02-28 9:01 pm
多謝幾位的意見,我查過例,其實在死者過世前已經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後裔,在遺產管理優先權上等同於其死者未過世的兄弟姐妹。

其實A已經把人安排於死者物業裡把電話,水電等改轉別人的名字申請,更聲稱房子已經由屋主死前答應借出給,姨母死後其他人就沒能再看上屋子的一眼了,B連想看看死者的遣物也不可得,相信遺物已經被 A 全數搬走或拋棄,A甚至事發後絕口不在任何留言上再肯談論有關死者任何詢問,電話也不接,B曾親身去找A詢問卻被嚴厲的驅趕和謊言質問,其妻聲稱這是 A 跟姨母間兩人的事,無需向 B 和其他人交代。由於 A 妻家庭背景有紀律部隊,B也不敢隨便再去了。

2013-02-28 13:22:34 補充:
而兩位死者兄妹都已經年紀老邁,八十多歲了,當死者逝世出殯時,竟被 A 拒絕其到場,由於時間環境隔了兩代,大家關系本就疏離,B 只知道這兩位長輩還在世,經濟還好罷了。

B並不是想得到經濟上的利益,只是從小便隨這個唯一在身旁照顧自已的親人,那個恩情未敢或忘,看到死者在離別前後的種種的事,驚覺起來已不及時了,也內疚沒把摯親料理好,讓其兄有可乘之機,情何以堪。

各位認為,房子除了逆權侵佔,還有可能從什麼途徑得到利益嗎?
2014-04-27 1:59 am
有口碑有多年經驗的代書
30多年,老資格,廖代書事務所 沒網站 特別喜歡找難度高的辦理,當然收費高了點,但是速度快又負責
一分錢一分貨,有經驗絕對成功率高
2013-12-03 1:30 am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2013-11-04 5: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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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7 9:10 pm
A知自己沒有優先權取遺產, 想用易權侵占, 等合法年就才申轉為自己名下.
2013-02-22 1:55 pm
The most simple method is to hire a lawyer.

Unless there is a will, with the pressure of legal proceedings, there is nothing A can do to prevent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estate.

(It is not necessary that the lawyer needs to go through the entire problems with all of you. A scare is good enough.)

2013-02-22 10:50:14 補充:
Don't think too much.

With threatening to sue, A knows that there is no chance to win. Will he waste the money for that?

So get a lawyer.

2013-02-27 14:21:35 補充:
cecimak - What I exactly means is use lawyer to simplify the process.

In this case, A has no chance to win. A letter from a lawyer should be able to convince A to give up and work with others. It does not have to go all the way to the lawsuit (although the court is still needed).

2013-02-27 14:27:51 補充:
雲雲 - Adverse possession does not apply in this case.

At this moment, the title is in dispute due to the death of the original owner(s). As soon as the estate issue is resolved, A will a partial owner of the property.

So A can't claim adverse possession for his own property.

2013-02-27 19:48:34 補充:
cecimak - I just want you to understand I don't mean suing, but simply using a lawyer.

2013-02-28 14:07:37 補充:
Simple - rent.

收錄日期: 2021-04-13 19:19:1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222000051KK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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