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moon 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有關已破產的朋友倘欠本人2萬HKD,如何可以追討?
答:Gary 博士的意見正確!但在下也有些意見想跟你分享一下!
就你提到的問題有幾個地方可以討論一下,首先令友無將欠你的債務登記在破產令上,則表示該債務仍然有效,不受破產期滿豁免償還的保障,故你當然可以向對方追討!
但由於對方仍在破產期內,按破產法例的規定你不能在這刻向對方追討債務,要待對方破產期滿後,才能展開追討!
對方在辦理破產時不申報或遺漏申報所有債務,不算瞞報亦不會違法!因無將所有債務登記損失的祇是他自己(因變相債務仍然有效無法憑藉破產去解決),署方不會理會!相反隱瞞收入和資產便可被刑事檢控!
其次即使債務仍然有效,對方承認願還當然好,那對方如拒絕償還時該如何追討呢?聘用律師當然是一個選擇,但相對二萬元的債務隨時不足夠支付律師費!那便自好自行追討或入稟小額錢債法庭追討!但另一問題便來了,請問你們可有簽下借據呢?
你聲稱別人欠你債要有證據,否則口講無憑,如何入稟法庭追討呢?如你們並未簽訂借據而對方又拒絕承認曾向你借貸,則要收回債務確實不容易!你或有過數給對方的銀行紀錄或入數紙或開票給他的紀錄,但這些祇能證明你向對方支付款項,無法證明是借給他的!對方更可以反過來說這些款項是你償還給他或送給他的也可以!
故不論聘用律師與否,在無借據的情況下都難以確證對方有欠你債務,更遑論追數和展開法律程序追討!
那難道無計可施嗎?這又不一定,是有個方法可嘗試一下,祇是未知 moon 網友是否做得出,而且自己亦要承擔金錢和法律的風險!
便是你問題中提到,對方三年多前已破產,即表示快滿四年的破產期可解除破產令!你亦提到對方在約兩年前曾向你償還一萬元,並透過銀行過數(想問清楚這個銀行過數,是經對方本人的賬戶?還是其他人的賬戶?還是現金入賬給你呢?)!
要知對方的這個行為,已經觸犯最少兩條破產法例!
第一無如實申報收支情況,理論上破產者如有餘力還款給別人,則理應將該筆剩餘款項申報和上繳!
第二破產法例規定破產者在破產期內,不得私下向任何人還款,所有還款都要通過署方或受託人的監控和安排,違者可被控非法轉移資產!
故如你夠狠心,可以用對方觸犯破產法例去警告對方負起償債的責任,否則不排除會向破產管理署提出檢舉!
如真的被檢舉而證明事情屬實(有檢舉人和銀行紀錄佐證),破產者必會被延長破產期,要求交回相關款項,甚至可被刑事起訴,罪成會留案底兼有機會判監!後果不可謂不嚴重!
那你又有何風險和損失呢?便是你將破產者還款給你一事檢舉曝光,那你便是接收該些非法資產的同謀,依例可以同時被刑事起訴!不過一般的情況下,祇要你退回該筆款項則署方通常都不會起訴而就此了事!如果是你主動檢舉則更可主動洗脫嫌疑而豁免刑責!
故此你如用此方法,對方願還款便最好!否則真要檢舉則會連原本已收回的一萬元也要退回,基本上你祇能令對方惹上一身麻煩出一口烏氣,但對追回債務其實無甚幫助!
還有一點,便是在下上文提問的該一萬元的還款方式,如果對方真的用他本人名下賬戶轉賬給你,則這事便無需你檢舉也必定會被破產管理署和受託人發現(因署方和受託人在解除破產令前,會核檢所有資料,當然包括銀行紀錄)!那被署方和受託人發現和追究則是遲早的事,到時你這一萬元還款恐怕無法穩袋而要向政府上繳交回,如你拒不合作則可被刑事檢控!
故如對方真的以個人名下賬戶轉賬給你,則你檢舉與否都分別不大了!相反如對方經別人賬戶轉賬,或以現金存入你名下賬戶,則如你不主動檢舉倒還有瞞過署方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