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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gi回答:
不管你們有沒有要遷戶口,結婚都是必須帶戶口名簿以及重新換發身分證 。因為要註記幾年幾月幾號跟某某人結婚,而身分證是要註記夫妻的名字。
如果未成年就更需要家長同意(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才能辦理。
結婚登記 法定申請人:雙方當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廿三日〈不含當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無前列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外,不適用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一、為依內政部訂定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依下列規定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
(一)登記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為原則,得按預定對數彈性安排登記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預定方式:以電話、臨櫃、網路、傳真等方式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以下簡稱辦公日)預定者均可受理。
1. 電話、臨櫃方式:應於結婚登記日前一個辦公日完成預定。
2. 網路、傳真方式:應於結婚登記日前二個辦公日申請,經戶所確認後完成預定。
(三)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戶所不受理結婚登記。
(四)結婚當事人應於預定時間,親至戶所辦理結婚登記,凡逾預定時間,戶所得視情況決定是否辦理。
(五)未事先預定而於他人預定時段逕至戶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如經審核書證齊全,仍可受理,惟預約者優先辦理。
(六)受理結婚登記而衍生之國民身分證換發、遷徙登記及請領戶籍謄本等戶籍申請案件,應依當事人需求一併辦理。另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申請涉及國民身分證記載內容變更之戶籍登記事項,仍應一併受理。
(七)受理民眾預定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詳細說明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修正意旨,並請民眾先行辦理結婚登記,再依個人需求、習俗宴客或舉行儀式,避免於假日往返奔波戶所辦理結婚登記。
三、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因應全面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自94年12月21日起,民眾如辦理遷徙(住變)、結(離)婚等身分證記載事項有變更之戶籍登記項目時,需另繳交相片1張更換身分證。
請領國民身分證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法第982條修正,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後,方生效力。 結婚登記可於結婚前3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Q1:請問要辦理結婚登記,要帶哪些證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一)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 、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二)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備妥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結婚證明文件:
(一)在國內結婚者,備妥證書或結婚書約 。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住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住址等相關資料 。
(二)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備妥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問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兔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三)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備妥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四)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五)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備妥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畢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未成年人結婚者,應備妥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欲冠配偶之姓者,另附冠姓之約定書(在結婚證書影本空白處寫明,並加蓋雙方當事人印章亦可)。
五、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新臺幣50元整。
六、如欲申請結婚證明書另備規費每張新臺幣100元整。
結婚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結婚書約及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成立乙戶者,應參照遷入有關規定檢附房屋有關證明文件正本。 結婚之一方在台無戶籍者,須繳單身證明(但經我國法院公證結婚者免提單身證明)。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013-02-24 18:29:36 補充:
未成年人結婚同意書
http://www.patehr.gov.tw/cht/download/doc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