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出險時,拖吊至汽車修理廠待修,後該修車廠通知保險公司到場,開始拆卸車體評估損害範圍,經保險公司理賠課課長就該出險事件加註意見及簽名,之後保險公司以駕駛人酒醉駕車,拒絕賠償,駕駛人乃將系爭車輛移送至原廠保養廠裕益公司再次估價,但是修理金額已達保險契約之全損條件。
請問:
1. 如果證明非酒駕所致(即完全無肇責), 該車在第一個修理廠所生之費用(沒有修理,但有其它費用),保險公司須負責嗎? 這部份金額有算入保險金額之中嗎?
2. 如果該車在第二個修理廠估價時,發現有部份零件不見了(可能在第一個修理廠拆卸時遺失,亦可能在車輛運送中掉落),此部份可以視為被保險車輛因同一事故所致之損失嗎?
3.((保險公司理賠課課長就該出險事件加註意見及簽名))這個法律行為代表什麼? 該公司就需負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