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所謂公共設施,就法律上的觀點而言,係指「供公共目的使用之有體物或其他物之設備」。
如果功能性地解說公共設施的定義,可知空間利用的「公共性」乃是公共設施概念之核心
公共設施-為政府提供公眾生活便利至更美好生活而設,在現代福利國家更成為政府實現其積極功能的具體表現
可將公共設施分為二類:第一類「利益分散型」的公共設施欠缺直接的利益追求者,而可能遭致政治上的忽視,因此公共性特別高,需求決策上對其效益的關注與考量﹔另一類「利益集中型」的公共設施則永遠有利益團體會去加以競逐,反而需求在決策上的制衡,以避免資源不效率的投入,甚至帶來負面的效應,產生避鄰效果,無人關注的環境外部性。
公共設施常見的有
醫院,體育館,郵局,消防局,警署,學校,運動場.....等
除公共設施外,還有公共場所,它們是不一樣的。
大多數街道,包括人行道,像城鎮廣場和公園那樣視為公共空間。政府建築,如公共圖書館及不少類似的建築都是公共空間。然而,並非所有公有建築納入這定義。
一些公園、購物中心、等候室等會在晚間關閉。但是,這情況沒有把特定群體排除在外,一般不視為公眾使用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