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對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乘客受有體傷或死亡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請問上述條款:
1. 依法是指依民法或民法再加上其它有關之法律呢?
2. 本條款因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是否有包含不同等級的殘廢給付呢? 因為我看不到殘廢等級表.
而明台網站上的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確有殘廢給付.
3. 以前的判決書上, 請求權人主張死亡理賠的金額應以保額的3倍給付(依據財政部90年6 月29日臺財保字第0900
7036179 號函按保額之3 倍給付。), 而這個規定現在還有適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