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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車,又稱作黃包車,或者東洋車,是一種依靠人力的交通工具,一般有兩個輪子,上有座位可坐一到二人,由一個人在前面拉行(也有的洋車後邊有人推)。黃包車起源於19世紀後期的日本,被稱作人力車,傳入中國以後因為1913年在上海租界規定公共人力車必須漆成黃色,所以後來黃包車一詞反而較為常用。人力車主要在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汽車尚未發達的時代,在亞洲各國的城市地區作為主要的交通工具。20世紀後半以後其交通工具的功能,逐漸被三輪車或機動三輪車所取代,現在主要是在觀光景點使用。
起源
人力車最早在1869年,由到日本的美國傳教士,強納森.斯科比所發明,最早僅是個人在橫濱街上使用,但很快即開始在當地流傳使用,在幾年之間已經成為日本大城市的重要交通工具。
傳入香港的人力車
香港的人力車於1874年1月由一位商人從日本購入,幾年間成為一種流行的交通工具,並在1883年開始管制人力車出租服務,主要對車輛的牌照及車伕的儀容(「陸軍裝」髮型及不可留長指甲)作管制。數目由1896年的585輛倍增至1920年代超過3,000輛。但隨着1924年引入出租汽車(的士),人力車約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開始衰落,約於1980年代起以變成以遊客為對象,至2009年僅餘4個持牌車伕。
在台灣,人力車自台灣日治時期從日本引入。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人力車開始被三輪車取代。中華民國交通法規曾經將人力車列爲一種慢車,而中華民國道路交通標誌也曾經有禁止人力車進入標誌,但隨着人力車早就被全面淘汰停駛,中華民國道路交通標誌也已經取消禁止人力車進入標誌。(中華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6條規定,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原規定各省及直轄市)因地方交通發展,對各種慢車認為須予淘汰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禁止行駛。)一些地方尚有觀光用途三輪車留存,例如旗津及鹿港。
人力車約在1880年前後傳入印度的西姆拉、加爾各答等地,最初主要是華商及西方人私自使用,到了1914年才開始允許載客作生意。此外,在19世紀末期,黃包車也傳布至東南亞各地的大城市,成為重要的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