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取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如題..如破產期間不在香港居住...可以嗎??
答:理論上可以!因破產期間並未被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限制離境,但當然有某些條件要遵守,如事前申報(如離境時間短可事後申報),但無需取得監管方同意!另外便是離境日期不會計算入破產期內,即解除破產的日子將會除著離港日子的多少而後延!
請參考下列節錄自破產管理署網頁的資料!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不過,法例亦有約束這種離境做法,即是在破產人士離境期間,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之有關時期 隨即終止,直至該破產人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才再開始計算。縱然破產人有權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仍需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舉例,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兩個月,其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延遲兩個月。)
若破產人因工作、旅遊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經常短暫離港,在可行的情況下,他或可以就未來計劃離港的行程一次過通知受託人,而毋須逐次作出通知。
《破產條例》第 30A 條 (10)(b)(i) 節 已訂明破產人出外旅遊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託人的規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託人而應受的制裁。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就計算離港及破產時期而言,離港不足一日的時間通常不會計算在內(可參考終審法院的 相關判決書 )。另外,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其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時期會一直延遲,直至破產人返港後再通知受託人之時為止。換言之,若破產人一直未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其解除破產令的日期可能會無限期延遲。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4.shtml
而且不確定回程日期應該怎跟破產官上報??
答:那祇好待回港後才通知署方或受託人,對方才會重新啟動破產期的計算!
因老公在國外....所以要搬到國外居住...如果不上報出境...後果會怎樣??
答:這個問題有兩點要注意的地方!
第一是破產者是跟配偶在境外暫住,而非終身移民外地!因按署方一貫做法,破產期未完結的破產者基本上無法獲批准移民!當然可以不申報直接離境,但破產期將會不被計算變相破產令仍然存在!
第二假設破產者真的長居境外,那不管申報與否,其破產令便無法自動解除而不斷延長!那有何後果呢?後果當然便是破產令一日未正式解除,便仍然要受到破產法例的監管!
例如要每破產周年都要交回周年申報表,如有欠交則可被刑事檢控!還有便是要被破產法例監管和被要求將應得的資產上繳!
假設有某破產者在破產期間離境三年,那理論上破產期將順延三年至七年,在這七年間縱使他人不在港,仍然要依期準時交回周年報表,並申報這七年間的收入狀況以確定需否上繳!
受監管的破產期越長,變數便越多!偶一不察更隨時誤惹官非,如忘記遞交申報表!或因破產期延長而導致會有原能保留的資產被充公,如突然承受親人遺產或到法定六十五歲被強制提取強積金等!
故請匿名 網友小心衡量自身情況和實際需要,再作決定!
2013-02-08 19:51:47 補充:
.我是去國外定居..因為老公是國外人..那我申請居留證也是不可能的對嗎?
答:不是不可能!祇是如破產期未滿你強要離境,則導致破產令被不斷地延長,即是說並非限制你離境,但你的破產令因未滿四年期而變相長期受破產令的監管!
假設你認為索性不予理會,即不申報亦不回覆署方的要求,那署方有權刑事起訴你,由於你在外地基本上署方奈你不何!但會頒下通緝令,當你再次入境時便有機會被拘控!
還有一點由於你無提及移居之地,要注意某些國家和地區對破產者移民和入籍有較嚴格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