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los******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很想知道什麼是{有條件性解除破產令的建議書}?
答:老實說,這個名為「有條件性解除破產令的建議書」,是新興產物,過往是沒有的!而且通常祇會出現在外判受託人負責監管的破產個案之中,而由破產管理署直接跟進的破產個案中,出現這建議書的機會是絕無僅有的!
理論上破產令會在四年期滿後自動解除,但如負責監管的署方或外判受託人,認為該破產者有未符自動解除破產令的地方,則有權提出延長破產令!但當然要有足夠的理據而並非隨意而行!
基本上如破產者真有較嚴重的違規地方,如不誠實申報、有應繳款項未上繳等!則監管方已有足夠理據直接要求和宣布反對如期解除破產令,根本無需要跟破產者簽訂甚麼「有條件性解除破產令的建議書」!
受託人要求跟破產者訂立該建議書,目的是要破產者自行承認和書面簽署有未完全遵守破產法例的地方,致即使破產令如期解除但仍然要負起某些責任,如繼續償還某數目的款項等(當然每個個案的建議書內容或有分別)!
故受託人的這個要求其實是變相令破產者仍被受託人監管,未能早日按破產法例的規定而解除破產令!但其實受託人是無十足理據去反對如期解除破產令,故有這曲筆地去要求破產者自承有不足的做法而續受監管!
那受託人為何要這樣做呢?當然是利益問題了!受託人能收取多少費用,完全視乎能在監管的個案中可收回多少資產,然後按比例收取(否則祇能向政府收取基本費用)!那如破產個案未能如期順利解除,則能收取更多費用的機會便大增,故這些情況會較少出現在由破產管理署直接跟進的個案上!說白一點這祇是某部份受託人的謀利工具!
縱合上述幾點,如受託人聲言要跟破產者訂立一份「有條件性解除破產令的建議書」,個人意見可以先了解對方有何理據,再判斷是否屬實和確實理虧,但千萬別輕率地跟對方達成協議以免造成損失!
其實受託人的那些理據,可能祇是一些似是而非的指控,未必一定構成延長破產令的理由!故如自覺已做足本分,在破產期內已盡量配合,則不應跟受託人達成這「有條件性解除破產令的建議書」,以免自製陷阱讓人口實違法!在有需要時更索性聘請律師(或申請法援)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