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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荒」問題連續鬧了多時,政策未出,水貨客更猖狂。據悉,政府最快今日出招,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修訂現行《進出口條例》限制奶粉出口,只有私人自用的二至三罐奶粉可獲豁免;一經刊憲落實,最快可於農曆新年前實施,水貨客運奶粉出境,可處罰款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監禁二至七年。另外,政府亦會設立電話訂奶粉熱,把定單轉介奶粉商。
消息人士透露,政府希望於《進出口(一般)規例》(香港法例第60A章)中的附表二加入「奶粉」項目,直接限制奶粉離境,打擊水貨客,初步建議,每名成年人每日不可帶超過二至三罐奶粉出境,每罐以九百克裝計算,並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
最快可於農曆新年前生效。新有關措施會於今日下午公布。
根據《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60章)6F條,工貿署署長有權修訂《進出口(一般)規例》中附表二的內容,修訂刊憲後即可提交立法會通過。附表二屬於限制出口的貨品,現時包括中藥、西藥、紡織品等,而根據《條例》6D條例,該類貨品現時除了自用用途或者取得出口許可證外,均不可運出香港境外,海關負責執法,如有違者,可判處罰款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及監禁兩年至七年。
消息人士稱,早前有關把奶粉列為「儲備商品」的做法討論多時,有意見認為做法太惡,影響太廣泛,同時見到修改《進出口條例》亦可收同樣效果,但影響沒有這麼大,故此暫時收起「儲備商品」的建議。
提出「儲備商品」建議的行政會議成員兼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接受查詢表示,相信修改《進出口條例》和《儲備商品條例》同樣可解決問題,不過《進出口條例》對奶粉商的影響比較小,商貿影響較小,較容易取得社會共識;修例後,奶粉商如需要經過香港運貨物上內地,就要先取得許可證,一般自用用途的奶粉可獲得豁免;她相信法例具有阻嚇性,可有效打擊走水貨奶粉活動。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如果把奶粉列為「儲備商品」對商貿影響很大,以米業為例,現時米商需要在港存備十五日使用的米。如果換成奶粉會增加奶粉商的經營成本,亦有很多灰色地帶需要釐清,例如是否所有種類的奶粉都要有十五天的儲備等。
消息人士又指,針對連日來有市民投訴奶粉商的熱打不通,無法訂購奶粉,政府有意設立電話專,把收到的訂單轉介給有關奶粉商。有關措施希望減低不同奶粉商會員訂購熱的壓力。
另外,香港醫學會昨日指,現時部分牌子奶粉短缺,一歲或者以下的嬰兒,可以轉用其他牌子的配方奶粉,做法不會對嬰兒構成任何不良影響;而一歲以上嬰兒則可轉用牛奶或者固體食物;並強調母乳最適合嬰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