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的情況似乎是7天通知期,
1.僱主要補代通知金到1月31日
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第7條(2)
僱傭合約的任何一方,在按照第6條給予適當通知後,如同意付給對方第(1)款所提述款項的一部分,而該部分的款額是就合約終止時至通知期應屆滿的期間按比例計算的,則可隨時終止該合約。
2 and 3.已經超過終止僱傭合約7日,你係可以去勞工處追糧同追埋利息。
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第25條
(1) 除第31O條另有規定外,凡僱傭合約終止,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款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支付。 (由1971年第44號第4條修訂;由1974年第67號第4條修訂)
(2) 第(1)款所指的款項為─
(a) 相等於僱傭合約終止前對上一個工資期屆滿時起,至合約終止之日止,僱員工作所賺取的款額;
(b) 根據第7、15(2)及33(4BA)條所須支付的款項(如有的話); (由1983年第57號第4條修訂;由1985年第76號第3條修訂;由1995年第103號第7條修訂;由2001年第7號第6條修訂)
(ba)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長期服務金;及 (由1985年第76號第3條增補)
(c) 與僱傭合約有關而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其他款項。
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第25a條
(1)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如任何工資或第25(2)(a)條所提述的任何款項由其根據第23、24及25條變為到期支付當日起計的7天內仍未獲支付,則僱主須按第(2)款所指明的利率就尚未清付的工資款額或款項支付利息,利息自該等工資或款項變為到期支付的日期起計算,直至實際支付工資或款項的日期為止。
(2)為第(1)款而指明的利率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50條以憲報公告釐定的利率。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