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要否分,或是否分一半,法庭要視在乎雙方的婚姻細節,包括小朋友的福利等等。
無論如何,法庭要平衡各方利益。絕唔會因為單單認為女方應獲得物業的利益而草率命令賣樓分錢,會盡可能以其他方式,例如支付女方定期贍養費等。
2013-02-06 10:24:12 補充:
閣下可參考巧一個著名的終審法院既案例LKW v. DD FACV16/2008,當中廣泛有論及婚姻財產分配的多個法庭會採用既方法。
當中亦有論及,有些情況之下(例如婚姻財產主要是來自婚姻居所的價值,婚姻維持了很長的時間,而雙方對家庭各有相當比重的貢獻),婚姻居所(即使是婚前任其中一方購下),亦有可能列入婚姻財產分配。
2013-02-06 10:26:44 補充:
相反,面對短暫的婚姻,法庭會比較傾向排除(由任一方婚前購入的)婚姻居所列入婚姻財產。
2013-02-08 10:36:56 補充:
對不起,看錯發問者問題。現作出更正:
注意到該居屋不是婚姻居所。但如該引述的案例,現時法庭會原則上以平分婚姻資產,以後考慮該段婚姻的有關細節(即Section 7 of of the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192)例如雙方的各自謀生能力,婚姻長短等等 ,"酌情"偏離平分原則,以達至公平效果。
至於法庭最後就某些資是否排除於婚姻資產外,法庭須考慮有關事實。根據閣下慬有的資料,該居屋是閣下名下,且是婚前購買,而且是供家人居住。該些事實毫無疑問令法庭較傾向把居屋排除於婚姻資產外。
2013-02-08 10:37:01 補充:
但是,如述,以上並非絕對,因為法庭是須要考慮所有相關情況,而該些是閣下沒有提供的資料。以下一些"假設的例子"是會影響法庭作出決定:
-婚姻期長,女方(作為主婦)有合理貢獻,涉及子女福利,(如述)居屋為主要或唯一資產,女方謀生能力低(可能因為做左多年家庭主婦),閣下沒能力支付合理贍養費等。
總括而言,如果離婚後,女方(甚至包括子女)連起居生活都成問題,而閣下則有穩定工作收入,這方面法庭是不能不予考慮把僅有的可分配資產(居屋)作出分配。
2013-02-08 10:54:07 補充:
須留意法庭是運用酌情權,由始至終並沒有任何一刀切的定律依據! 還有,閣下的情況(如大多數市民),當法庭面對資產貧乏既情況,法庭使要盡力滿足雙方合理需求。但如資產充裕,法庭才能進一步考慮分享原則,分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