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聞彼人言受人性騷擾 吾應作何念?

2013-02-05 1:38 am
聽聞彼人言受人性騷擾 言電話騷擾
吾心變得煩雜 靜不下來 浮躁
吾不知應何法? 應何念?
更新1:

此事在住所發生 彼又是眾人所謂之六親之一 我在住所 彼亦住之 見彼來往 我應要不理?

回答 (4)

✔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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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大德前輩法安:

金剛經云:「云何應住、云何降伏其心」、「應如是生清淨心,不應住色生心,不應住聲、香、味、觸、法生心,應無所住而生其心。」北傳佛教禪宗(漸悟)神秀大師曾云:「身是菩提樹,心如明鏡台,時時勤拂拭,莫使惹塵埃。」南傳佛教禪宗(頓悟)六祖慧能大師亦云:「何期自性,本自清淨;何期自性,本不動搖;何期自性,本自具足;何期自性,本不生滅;何期自性,能生萬法。」

是以,『佛性』本在眾生心中本自俱足,惟因眾生妄想執著,導致自心逐漸被六根所觸外境染污,而使眾生逐漸喪失原本清靜一如之本性即佛性,終至因無明妄念而輪迴六道不止。真心與妄心本為一體之兩面,學佛修道人只要時時觀照自己的內心,將雜念一層層的『排遣』,妄念自然被降伏。故心不住相而行大乘菩薩道,應受而不受,逐漸透過信、解、行、證次第修行的過程,把吾輩心上的灰塵打掃乾淨(戒除貪、瞋、癡、慢、疑等等障礙學佛的習氣),就可以找回原本的那顆『清淨心』。

此外,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四、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4條、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經查,行為人如先後多次性騷擾、電話騷擾,妨害吾輩習佛者行使正常生活的權利。嗣觀行為人違犯法律的構成要件該當,又無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故核行為人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04條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

綜上據斷,行為人如先後多次性騷擾、電話騷擾,嚴重妨害吾輩習佛者行使正常生活的權利,應該當刑法第304條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嗣依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為防止行為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亦即基於預防性羈押之事由,且權衡憲法第23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故應於偵查階段鑑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本件之行為人。

2013-02-06 14:57:32 補充:
參考資料:

http://www.wretch.cc/blog/tinghouwei/21247180

http://www.wretch.cc/blog/tinghouwei/21130362

2013-02-12 01:02:51 補充:
此事在住所發生

彼又是眾人所謂之六親之一
我在住所 彼亦住之
見彼來往
我應要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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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學淺見:

諸法空相,空有不二,不落兩邊不執一法才是解決之道。簡言之,不侷限用哪一種法,只要能讓惡人去惡從善就是『善法』,反之,助紂為虐使行惡之人變本加厲地即是『惡法』!
2013-02-06 3:32 am
依於佛法義諦之
觀思之
見聞於一切之外境界之一切
於法諦之觀修之
該然先觀思令己心念靜然之
可修任一法門
於佛法之八萬四千法
即如於一佛號之
皆可也
可迴向於己心妄念之勿奔馳之
如之於
持念觀修於觀世音菩薩之
如之
觀世音菩薩之願觀
可淨化一切貪嗔痴慢疑等之妄念雜思之
即如於自受騷擾之
如之於誹謗 詛咒------等之
普門品亦如而書之

如吾於違逆境之觀修之
即持觀音法門-------等之耶
直至妄念雜思靜之
方止之耶

並之
如如而持修之
久而恆然之
亦渴額禪定 智慧之開花結果之耶
極奇殊勝之耶

可抉擇一與自相應之法門
即然自得相應之耶
參考: gold world 無上瑜珈行者
2013-02-05 6:59 am
莫作是念~~~~~~~~~
2013-02-05 1:56 am
聽聞彼人言受人性騷擾 吾應作何念?多念多煩, 無念無憂.
誰人背後然人說, 那個人前不說人, 是非終日有, 不聽自然無.


收錄日期: 2021-04-16 22:41:0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204000016KK05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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