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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大德前輩法安:
金剛經云:「云何應住、云何降伏其心」、「應如是生清淨心,不應住色生心,不應住聲、香、味、觸、法生心,應無所住而生其心。」北傳佛教禪宗(漸悟)神秀大師曾云:「身是菩提樹,心如明鏡台,時時勤拂拭,莫使惹塵埃。」南傳佛教禪宗(頓悟)六祖慧能大師亦云:「何期自性,本自清淨;何期自性,本不動搖;何期自性,本自具足;何期自性,本不生滅;何期自性,能生萬法。」
是以,『佛性』本在眾生心中本自俱足,惟因眾生妄想執著,導致自心逐漸被六根所觸外境染污,而使眾生逐漸喪失原本清靜一如之本性即佛性,終至因無明妄念而輪迴六道不止。真心與妄心本為一體之兩面,學佛修道人只要時時觀照自己的內心,將雜念一層層的『排遣』,妄念自然被降伏。故心不住相而行大乘菩薩道,應受而不受,逐漸透過信、解、行、證次第修行的過程,把吾輩心上的灰塵打掃乾淨(戒除貪、瞋、癡、慢、疑等等障礙學佛的習氣),就可以找回原本的那顆『清淨心』。
此外,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四、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4條、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經查,行為人如先後多次性騷擾、電話騷擾,妨害吾輩習佛者行使正常生活的權利。嗣觀行為人違犯法律的構成要件該當,又無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故核行為人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04條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
綜上據斷,行為人如先後多次性騷擾、電話騷擾,嚴重妨害吾輩習佛者行使正常生活的權利,應該當刑法第304條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嗣依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為防止行為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亦即基於預防性羈押之事由,且權衡憲法第23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故應於偵查階段鑑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本件之行為人。
2013-02-06 14:57:32 補充:
參考資料:
http://www.wretch.cc/blog/tinghouwei/21247180
http://www.wretch.cc/blog/tinghouwei/21130362
2013-02-12 01:02:51 補充:
此事在住所發生
彼又是眾人所謂之六親之一
我在住所 彼亦住之
見彼來往
我應要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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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學淺見:
諸法空相,空有不二,不落兩邊不執一法才是解決之道。簡言之,不侷限用哪一種法,只要能讓惡人去惡從善就是『善法』,反之,助紂為虐使行惡之人變本加厲地即是『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