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53條

2013-01-31 9:40 pm
在民國93年6月 發生車禍
當時沒有駕照 , 跟人家發生擦撞 , 對方酒駕逆向行駛
酒精濃度達 1.xx 後來送醫宣告不治

現在收到保險公司的發文

因交通違規事故,照成本公司被保險人之損失,本公司依保險契約理賠後,按保險法第53條取得代位求賞權,截至發函日止,上積欠新台幣xxxxx元整,經本公司多次催告仍然不置理,為此特委請代函催告通知,限期於文到五日內清賞欠款,預期不理即委請訴追相關法律責任

可以幫我解答一下 這該怎麼辦嗎?!

回答 (2)

2013-02-01 3:18 pm
✔ 最佳答案
您好:

一、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的請求權。…保險法53條定有明文。

二、依你所說的信函來看,應是對方有投保保險,保險公司賠給他,但在此事故中你是有肇事責任的,故,保險公司已依他們的保險契約賠給對方,賠完後,取得對方向你求償的權利,來向你代位求償。

三、針對這種問題,你對死亡者可以抗辯的事由,都可以對抗保險公司,例如:保險公司要求100萬,你可以主張車子折舊、損益相抵…等而少賠。

四、你只需依民法213條以下的規定進行抗辯協商即可,若不處理保險公司應會對你提出民事訴訟!

五、參考一下,tony
參考: 本人部落格
2013-02-03 10:28 am
雖然保險公司有代位求償權,但仍應以第三人有過失責任為前提;且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53條所代位的基礎法律關係是侵權行為,其請求權時效為二年。因此,您可以主張:
1.
無過失責任或過失比例較小,應免除或減輕賠償責任。
2.
車禍93年發生迄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但實際是否已時效消滅仍應依具體情形認定。)
參考: 實務經驗;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97條、第217條

收錄日期: 2021-04-11 19:39:0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131000010KK0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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