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古代刑罰

2013-01-31 12:29 am
古代刑罰有哪些
怎麼實行
古人是如何拷問犯人的
請大家提供一下
謝謝

回答 (4)

2013-01-31 6:30 am
✔ 最佳答案
不僅中國,中古世紀歐洲為審判異教徒也有很多刑罰!

有很多刑罰從東方傳來,如穿刺刑:

1. 穿刺是古代的一種酷刑,即將犯人的身體用一根木棒刺穿。
穿刺之刑往往使用一根很長的木棒,插入人體的特定部位,如直腸、陰道、口腔等。如此的方法會導致受刑者在痛苦中死亡,有時候會長達數天。施刑的木棒往往會插在地上,任由受刑者在痛苦中死去。

有時候,施刑人在穿刺之時避免插中受刑者的重要臟器以避免其立即死亡,像一個插頭一樣避免其大量出血。將受刑者置於大庭廣眾之下後(有時候也包括在眾目睽睽之下對受刑者進行拷打和強姦),在生殖器和直腸之間的會陰處開一個口子。然後將一根粗木棒插入其間。插入人體的那頭很鈍,能夠推開體內的重要臟器,大大延長受刑者的生存時間。

施刑用的木棒往往會從胸骨處穿出,因此將木棒的頂端抵在受刑者的下顎處,以防止受刑者身體的下滑。

2.火刑,是死刑的一種,意即將犯人綁在柱上用火活活燒死!

火刑是常用的死刑之一。最常見的是用於西方的中世紀到近代早期,異端裁判所用此方式將異議分子處決。
3.踏刑
踏刑是一種利用人或畜牲的踐踏來奪取受刑者性命的一種刑罰。踏刑在世界各地都有記錄,特別是出產大象的印度、泰國和古迦太基,這些國家都會讓身型笨重的大象把犯人踩死。

然而,要踏死一個人也不一定要巨大的重量。成吉思汗在處決恐怖分子山中老人的方法,是把他裹在一張毛氈裡,固定在地上,然後讓千軍萬馬在上面不斷走過,從而把他踩死。

此外,印度北部從前也有一個蘇丹,造了一台特別的夾板刑具。夾板分上、下兩層,每層重約300公斤,有垂直的路規相連,以方便移動上層的夾板。上層留有一個開口,用來固定犯人的頭部。蘇丹會叫妃嬪逐一踏上夾板的上層,直至夾在夾板之間的犯人被夾扁為止。當夾板站滿人的時候,約可容納150人。這個重量約數噸重,足以把人的骨頭也夾碎。

4.石刑
是一種鈍擊致死的死刑執行方式,根據情況、地區的不同,採用大小相差迥異的石頭。 在某些伊斯蘭國家的沙里亞法規下,石刑仍然存在。這些國家包括阿富汗、伊朗、蘇丹、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和奈及利亞。一個已婚的男人或已婚女子與人通姦,有四名證人的證詞,法官如斷定其通姦就可判刑。男性在腰以下的地方都要埋入沙中,女性的則較深,是胸以下的地方。其後人們就向受刑者反覆投石。石頭很小,一塊不足致死。
5.斬首
亦稱斬頭、殺頭或問斬,是死刑的一種,即將犯人的頭部砍去致死。
斬首的歷史相當長,古代多國均有斬首的刑罰,與絞刑一類有相當長歷史的刑罰一樣。

常用的斬首工具有:斧、劍、刀。在法國大革命時,當時的人發明了專門用來斬首的機器:斷頭台。

在古代的中國、英國、法國等多個國家,斬首均會公開進行,民眾會圍觀劊子手如何執行有關刑罰。由於中國傳統上會在午時問斬,並將首級懸掛在城池的午門上,又稱「午門問斬」。

古代中國的斬首,劊子手必須接受過嚴格訓練,原因有二,首先斬首之時必須斬在關節之間,另有一說指劊子手必須完全砍斷而不可讓首級與身體的皮尚有連接。
現時只有部份阿拉伯國家,如沙烏地阿拉伯、葉門,以及美國猶他州等以斬首作為處決囚犯的其中一種合法方式。雖然合法,但並不常用。

6.十字架
十字架曾作為一種古代死刑的刑具。基督教相傳耶穌曾被猶太教宗教領袖拘送到羅馬帝國駐猶太總督彼拉多,之後被判處此刑。所以基督十字也是基督教重要的象徵。在歐美文學中,一般用十字架比喻苦難。

作為刑具的十字架,曾流行使用於波斯帝國、大馬士革王國、猶大王國、以色列王國、迦太基和古羅馬等地,常用以處死叛逆者、異教徒、奴隸和沒有公民權的人。西元337年,羅馬凱撒君士坦丁大帝下令禁用此刑具。現除了每年在菲律賓的復活節,願體驗耶穌被釘死的信徒還使用此刑具作為一種儀式。
刑具的形狀是兩條架成十字形的原木。行刑前,犯人會先行背著十字架的橫木遊街,直至走到行刑場所。行刑方法是先把犯人的雙手打橫張開,並用長釘穿過前臂兩條骨之間,把手臂釘在一條橫木上,再把橫木放在一條垂直的木上,再把雙腳釘在直木上面,然後把十字架豎起來,任他慢慢死去。若時限到了之前犯人還未死去,看守者會把犯人的雙腿打斷,加速犯人的死亡。因為釘在十字架上的死囚由於背部緊貼十字架,無法令肺部有充足擴張的空間納入新鮮空氣,故呼吸時需依靠雙腿撐起全身,令背部稍微離開十字架。雙腿若被打斷,犯人亦無法撐起身體,最終因缺氧窒息而死亡。
2015-03-01 2:0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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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31 7:00 am
http://hk.chiculture.net/1005/html/c09/1005c09.html
刑法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核心內容。早期的刑法大體上是一罪一罰,無所謂犯罪的分類。自《法經》起,就開始對犯罪行為進行系統的歸類,後世將各種犯罪行為按照其性質、內容、情節輕重等,分為「十惡」、「七殺」、「六贓」、公罪、姦罪等幾種主要的罪項。「十惡」是違反綱常的十種重罪;「七殺」是殺人罪的統稱,包括謀殺、故殺、劫殺、鬥殺、誤殺、戲殺、過失殺等七種;「六贓」是贓罪的總稱,包括與金錢財物有關的各種犯罪行為,唐代的六贓是強盜贓、竊盜贓、受財枉法贓、受財不枉法贓、受所監臨贓、坐贓等六種;公罪是指官吏因公事而致罪,即瀆職罪;姦罪指一切婚姻以外的兩性關係。
中國古代很早就出現了刑罰制度的體系化趨勢,並且將刑罰視為一種威嚇加誘導的社會控制手段。在刑罰發展的早期階段,最主要的刑罰手段是「肉刑」,即身體殘害刑。漢文帝廢除肉刑,經過兩漢、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過渡發展,隋代《開皇律》在法律上正式確定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制。唐代完全承襲了隋代的刑罰制度,並成為以後歷代刑罰制度仿效的藍本。宋以後各朝律典沿用了唐律中的五刑制度,但在實際運用上,都根據各自情況,對五刑作了很大的修正補充。
夏、商、周時期的五刑,按照由輕而重的次序,依次是墨刑、劓 刑、刖 刑、宮刑、大辟。前四種是肉刑,後一種是死刑。墨刑,又稱黥 刑,是在犯人臉上刺字或刻其他印記,再染以黑色。劓刑,就是割去鼻子。刖刑,就是砍腳。宮刑,亦稱腐刑、陰刑,漢代又叫「下蠶室」,處刑方法是男子割勢,女子幽閉,是一種破壞生殖機能的酷刑。大辟是死刑的通稱。夏、商、周三代,死刑名目繁多,其中還包括許多酷刑,像商代的炮烙、醢 (把人剁成肉醬)、脯(把人割成一條條,曬成肉乾)、剖心等,慘不忍睹。
漢文帝廢除墨、刑、刖、宮等肉刑,經過兩漢、魏、晉、南北朝時期740餘年的漫長時間,到隋文帝開皇元年(公元581年)頒行《開皇律》,才在法律上正式確定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開皇律》五刑規定:
死刑,有絞、斬二種。
流刑,有1,000里居作二年,1,500里居作二年半,與2,000里居作三年共三等。
徒刑,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共五等。
杖刑,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笞刑,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唐代完全承襲了隋代的刑罰制度,並成為以後歷代刑罰制度仿效的藍本。但元世祖規定:笞杖罪均免三下,原因是「天饒一下,地饒一下,我饒一下。」故此,一百杖只杖九十七,五十笞只笞四十七。
2013-01-31 12:35 am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A%94%E5%88%91

五刑是中國古代五種刑罰之統稱,在不同時期,五種刑罰的具體所指並不相同。在西漢漢文帝前,五刑指墨、劓、刖、宮、大辟;隋唐之後,五刑則指笞、杖、徒、流、死。一般將前者稱為奴隸制五刑,後者稱為封建制五刑。五刑是對中國古代刑罰的部分概括,並不代表全部刑罰制度。

奴隸制五刑奴隸制五刑中除大闢為死刑,其餘四種皆為肉刑,並對人體造成不可回復之傷害。墨,又稱黥,在受刑者面上或額頭刺字,並染上墨。劓,割去受刑者的鼻子。刖,夏稱臏,周稱刖,秦稱斬趾。斬掉受罰者左腳、右腳或雙腳。有另一說稱臏是去掉膝蓋骨。宮,又稱淫刑、腐刑、蠶室刑,割去受罰者的生殖器。大辟,即死刑,分為戮、烹、車裂、梟首、棄市、絞、凌遲等。 封建制五刑笞,用小荊條擰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臀部,清朝時刑具改為竹板。分五等: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用粗荊條擰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的背、臀和腿。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徒,強制犯人勞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流,將犯人流放到邊疆,不准回鄉。死,隋廢斬,隋唐死刑一般為絞。宋後加凌遲。明斬首復見於律。

2013-01-30 16:37:24 補充:
關於死刑的部分你可以點裡面的連結,古代的死刑都蠻殘忍的


收錄日期: 2021-04-20 13:33:5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130000016KK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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