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第3次被告「管有危險藥物咳藥水」一般會作怎樣判刑?
第一次在1996年被判罰了2000元。
第二次在2004年被判入荔枝角兩星期等待戒毒所報告後正式被判入喜靈洲戒所為期8個月後表現良好提早出獄,出獄往後一年的感化官報告良好。
第三次在今年1月21被控藏有2支咳藥水!現在等待上法庭。
在警方口供上我直認藏有這兩支咳藥水為自用,由始到終都沒有去用什麼借口來為自己藏有而辨護!自己已決定在上庭時完全承認控罪,亦不打算向法官作因何而藏有的借口。
但想請教我年齡是36歲, 多年來一直有份穩定的大公司倉務工作!亦能提交出工作上有良好表現的公司證明,更會在短時間內有進升的機會下。再加上我是單親家庭的獨子情況下,...父母早已離婚20多年,同父亦已過身多年!所以我是家中唯一經濟之柱!因母親現在已60歲有多!多年來我一直承擔這頭家而不用母親去工作。
如以上述工作和母親兩點去作求情的話!請問能夠有機會判我不用被監禁下而在外受罰嗎?
我怎樣能向法官表達我不是想用這兩點為借口去逃避而獲得輕判,我是真心認罪更願意承擔任何法律上的判罰。只是真的不想失去現在的工作情況下而更令母親在安穩的生活上受到影響!所以亦很想知道當上庭求情時律師可否向法官提議犯人希望給予判處感化官刑期同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呢?
而具有可以拿出什麼證明文件會在求情時有利於我呢?真心希望能夠為我解答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