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問題幾問關於還款

2013-01-29 9:10 am
本人已經是一位破產人仕,有幾個問題想問
破產管理處已經將我個CASE交左俾王嘉石呢間野跟進

我想問下而家係唔係所有受托外判公司都係要將年尾雙糧,花紅,獎金果D全數還款?

有冇辦法可以KEEP到?因為我澳門果邊有親人病左,要同屋企人夾錢過去

同埋,呢間公司要約我去傾每月還款,由1月頭約到而家都仲未約到
我想問下,由我破產果刻計,要還返幾個月既款,咁我點樣還返出黎?


唔該哂
更新1:

真係唔該哂你 我又想問下其實我係銀行借錢,唔係我一個人用,係由兩個人分擔 只不過係用我個名稷借,我想問下而家我朋友走左我數,搬屋,改電話,但係我有之前佢過數俾我既記錄,即係有佢ACC,咁可唔可以告佢又或者追得返呢筆數?

回答 (1)

2013-01-30 5:10 am
✔ 最佳答案
Fu Ho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想問下而家係唔係所有受托外判公司都係要將年尾雙糧,花紅,獎金果D全數還款?

答:按破產法例的規定,破產者在破產期間的任何收入,除了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釐訂的那個生活費數目之外,超額的月薪和其他所有額外收入,都要依法上繳還債!

基本上這做法不論是由破產管理署或外判的受託人跟進都如是,當然如署方或某受託人容許破產者保留某些收入自用,則亦是有這個權力的!

這些額外的收入不論名義是花紅、雙糧、獎金都如是,而其他如承受遺產;取得保險賠償;親友還款給你;中六合彩的彩金;因轉工而發放的遣散費及公積金等,都同樣被視作額外的收益而要全數上繳!

即如上年政府發放的六千元津貼,便已出現類似的情況!上年發放津貼時,由破產管理署直接跟進的個案,由於財政司司長表明不會要求破產者將款項上繳而得以保留!

但部分由外判受託人跟進的個案,則由於財政司司長將需否上繳的權力交由受託人去判斷,故基本上差不多全部由外判受託人跟進的個案,都出現被要求將津貼上繳的情況!

部分未能清繳該筆款項的破產者,甚至無法依期解除破產令!


有冇辦法可以KEEP到?因為我澳門果邊有親人病左,要同屋企人夾錢過去?

答:如上所言能否保留祇在受託人一念之間,不過非常抱歉地告訴你能保留的機會並不高!至於要照顧家人的理由,如果你跟該家人同住,則或許可將其部份開支納入你的生活費中!但如要獨立成項支付一筆生活費給家人,還要遠在澳門的家人,則相信絕不會被受託人所接納!


同埋,呢間公司要約我去傾每月還款,由1月頭約到而家都仲未約到,我想問下,由我破產果刻計,要還返幾個月既款,咁我點樣還返出黎?

答:如真的時間上未能配合,故尚未能訂出生活費的數額,那祇好再次跟受託人聯絡以便早日解決這問題!如怕未能一次過清繳被要求上繳的數目,那祇好每月預留部份作上繳之用而別要全數用光!

不過其實亦無需過份擔心,因破產期還有幾年,積欠的應繳未繳款項,可以跟對方協議分期歸還,反正在破產令解除前全數清繳就可以了!

而且你亦未知道受託人要求你上繳的方式,因部份個案並非按月上繳,而是按年上繳的!即受託人在收到你破產周年時申報的「每年收入及取得的說明書」時,才一併計算應否上繳!

2013-01-30 22:06:39 補充:
我又想問下其實我係銀行借錢,唔係我一個人用,係由兩個人分擔,只不過係用我個名稷借,我想問下而家我朋友走左我數,搬屋,改電話,但係我有之前佢過數俾我既記錄,即係有佢ACC,咁可唔可以告佢又或者追得返呢筆數?

答:在法律定義上,銀行祇向你一人貸款,故祇會向你追討而不會理會你口中的另一人!因香港是法治社會要講事實證據,如果每位債務人都聲稱事不關己,錢實在是由另一不知名的人所用而拒負責,那還成世界嗎?
當然你認為部份款項由他人所用,或者是你借給他而結果他走數而導致你要破產!那你可以向他追討甚至入稟法庭討債都可以!不過還是那一句,要有證據!

2013-01-30 22:07:02 補充:
因字數超過上限,請轉看意見欄!

2013-01-30 22:07:43 補充:
請問你們有簽下借據嗎?如無則單憑過數紀錄和對方賬戶號碼,當然不夠證據去證明對方欠你債或還款給你!對方搬屋改電話去避你,顯然不會自願承認欠你債或要償付該筆貸款!
過數紀錄祇證明對方有錢入你戶口,無法證明錢的性質!對方更可以反咬你一口,說那些存入你賬戶的錢是他借給你的,故應該是你欠他債!反正死無對證各說各話!
故得出的結論是,由於你們間欠缺最重要的證據,借據!故要對方還款承擔責任恐怕非常困難!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2 00:23:4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129000051KK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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