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返工補假 / 補錢

2013-01-28 4:20 am
想問下, 根據勞工法例, 如果我星期日要返工 (合約冇講), 係咪一定要安排補假/ 補薪?
如果未過試用期係咪都一定要補?

thx!

回答 (7)

2013-01-28 7:48 pm
✔ 最佳答案
1.首先要肯定僱員與僱主之間是否存在連續性僱傭合約(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僱員與僱主之間就會存在連續性合約,連續性合約與是否通過試用期沒有必然關係),只有受僱於連續性合約的僱員,《僱傭條例》才會保障每星期可以享有不少於一天的休息日。休息日並無法例規定必須是星期日。目前法例沒有規定休息日必定有薪,是否有薪要僱傭雙方協議。

2.除了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否則僱主不可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在這 些例外情況下,僱主必須另定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

3.除受僱於工業界的18歲以下的青年外,任何僱員可自願在休息日工作 。

~~以上資料參考自勞工處網頁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e_whole.htm

綜合以上資料,看似僱主是不可以剝奪連續性合約僱員每星期最少一天休息日,出現緊急事故僱主要求僱員休息日工作後亦必須30天內補回休息日。
但事實上只要僱員不是受僱於工業界的18歲以下的青年,休息日工作後就極難證明不是自願在休息日工作!

2013-01-28 19:11:44 補充:
1樓請注意《僱傭條例》第20條 "自願在休息日工作的情況"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4B5D76718C1968FD8825648C00023DCD?OpenDocument

成年僱員自願休息日工作不觸犯法例!自願或被迫甚難介定。香港行英式法~有疑點利益會歸於被告。只要僱員無法提供足夠理據證明是被迫,法官會傾向相信僱員是自願休息日工作!

建議你在僱主提出要求休息日工作前,必須向僱主提出要補假或額外報酬才答應休息日工作。否則休息日工作後是有可能不會得到特別報酬或補假。
2013-01-28 10: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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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8 9:25 am
我個 case 只係公司多嘢做所以老闆話禮拜日都要返, 唔係第(2)款嘅情況, 咁仲有冇假補?
回應:
多嘢做, 是應該增加人手, 並不是要別人做義工。
2013-01-28 8: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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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8 7:39 am
休息日無規定係星期日,你做七日有放一日就合例﹗
2013-01-28 5:01 am
THX! :)

但係第19條話, 僱主若根據第(2)款 (如因機器或工廠設備故障,或因其他不能預見的任何緊急事故而有此需要) 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須在該日之後48小時內通知該僱員作為代替該休息日的另一休息日的日期

我個 case 只係公司多嘢做所以老闆話禮拜日都要返, 唔係第(2)款嘅情況, 咁仲有冇假補?
2013-01-28 4:45 am
僱員條例第四章規定:按連續性受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一天的休息日;如僱員在星期日是休息日,而僱主要求僱員在該日工作的,僱主需在30日內另定休息日給僱員。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萬元。 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收錄日期: 2021-04-13 19: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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