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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偽做文件及窺空公款,如果有人犯了以上罪行, 金額達200萬. 最高刑罰是幾少年?
答:虧空公款,如被揭發要視乎犯案手法和性質再交由律政司決定用甚麼罪名起訴!不過通常都是使用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去起訴!
單《盜竊罪條例》其中的第 17 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已經符合檢控所需!該條例中列明,「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而不誠實地取得屬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十年。」
而偽造文件,即是使用虛假文書,觸犯的是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第 73 條「使用虛假文書的罪行」,該條例列明「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而使用該文書,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則該名首述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十四年。」
故如真有人以偽造的文書去虧空公款二百萬,那被揭發後可被上述兩條罪名檢控,這兩項控罪可同時起訴!如證據確鑿並被法庭判罪成,則有機會被判以上述的最高刑期(是否判最高視乎法官決定和有否求情減刑理由),而兩控罪的刑期一般都可以同時執行!
如果當事人為此自殺死亡, 他的家人要不要為他負責此筆款項呢?
答:當然不需要!香港的債務和破產,及刑事法例都祇管個人,不會因有人違法而禍及家人代負刑責!除非其家人跟這違法行為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