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想問下我就嚟破產期完喇, 咁我之前向破產管理處申報過嗰個戶口 , 將來用唔用得返既呢 ? 係咪最好開過另一個戶口呢?
答:是可以的!不過如果你不向銀行出示「破產解除証明書」,則該賬戶在銀行內部紀錄中,會仍然標註賬戶持有人是破產者!因銀行無法知曉破產者何時解除破產令,故如不作出更改紀錄將永久存在!
基本上銀行內部有否更改,都不會對使用該賬戶帶來影響!即是說縱不通知銀行破產令已解除,賬戶仍然可以如常使用!至於是否需要另開新戶則純屬個人選擇!
另外 , 我依家住緊既地方係租既, 咁我破產期完結後仲會唔會收到破產管理處寄嚟既信既呢?
答:基本上破產期滿署方不會有專函通知,破產期滿前後收到信反為有問題,原因下文再述!
但破產期滿一段時日後,理論上會仍有收到署方信件的可能!因理應會收到一封署方或受託人發出的「解除受託人職務」信!而收到這信的時間每個個案都不盡相同,視乎每個破產個案的情況而定,按在下所接觸的個案,由破產期滿兩年到五年才收到這信的情況都有!
第時我租約完左要搬, 仲洗唔洗通知破產管理處架 ??
答:按破產法例的申報要求,則破產期滿後理應無需向署方更新聯絡方法!但如真有地址更改而無通知則或會收不到上述的信件!
按過往經驗,即使地址真的不同而收不到並退回,署方會以電話方式聯絡前破產者,以提供新地址後再次投寄!故祇要電話號碼仍然有效便可,但若連電話號碼都已更改,則恐怕無能為力了!
不過老實說,這信件雖屬正式的文件,但其實無實際作用,是通知信的一種!故收不到亦無大問題!
仲有, 我申報埋最後一個年度既報表後, 係咪即刻自由架喇 , 例如我係5 月15 日係最後一次申報 , 咁我16 號係咪已經係自由身架喇 ??
答:不是!你起碼要多等一個月時間,才能確定破產令是否已經如期解除!因你在破產期最後一周年滿後交申報表,署方或受託人要待收到報表,審查過認為無問題,再徵詢債權人可有其他意見,當所有都解決後,方會讓你解除破產令!
那如你的申報表有問題,如寄失,填寫的資料署方認為有問題,或者有債權人反對你解除破產令等,你便不能如期解除破產令!這時署方或受託人便會發信通知你,故這便是上文所言收到信反為有問題的原委!
基本上你破產期滿後,你的破產令是會自動解除(假設無人作出反對)!祇要你在破產期滿前和交回最後一份收支申報表後一個月內!無收到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的信件,表示要延長你的破產期,即表示你的破產令會如期自行解除,但不會有信件通知你破產令已正式解除!故在這情況下「無消息就是好消息」,即是在破產期滿前無收到任何通知,則破產令將順利解除!
如果你對是否已脫離破產者身分一事仍有疑慮,那你可以自行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當你作出這個申請的同時,便要附上一封由跟進你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發出的「不會就簽發該証明書提出反對的確認信」!即是不反對你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如果你破產期未滿,對方不會向你發出這份文件!
其實縱使不申領「破產解除証明書」,都不會影響破產期滿這一事實!而申請「解除破產証明書」是無需繳交任何費用的!
請參考下列破產管理署網頁內關於申請「解除破產証證明書」的資料!
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須知
1. 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申請人’)須先往破產管理處或其受託人的辦事處索取不反對申請書;
2. 申請人須往高等法院登記處索取誓章表格,填妥誓章後前往宣誓處(低層1 樓159室)宣誓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
3. 申請人須連同誓章呈上破產管理處之不反對申請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為證物;
4. 申請人須把誓章存檔於高等法院登記處。向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毋須繳費;
5. 申請人將會獲發給一份用中文書寫的証明書。如欲申請一份英文版的証明書,請用英文誓章申請;
6. 申請人須於三星期後之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時至下午1 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5 時,星期六上午9 時至中午12 時)親自前往聆案官書記辨事處(低層1樓115 室)領取破產解除証明書。他亦可用書面授權他人代取,在授權書(見背頁樣本)內請列明被授權者之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7. 如申請人的申請有任何問題需要另行跟進,如有提供電話者,我們會用電話與他/她聯絡;
8. 請小心保存破產解除証明書,已簽發的証明書一概不接受申請補發。
**在領取証明書時,請提供你的法院檔案編號。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courtforms/hc/pdf/guidance_notes_for_applicatio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