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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指以帶性暗示的言語或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強迫受害者配合,這會引起對方的不悅感。通常是加害者肢體碰觸受害者性別特徵部位,妨礙受害者行為自由並引發受害者抗拒反應,意圖前述之行為而尚未行動或騷擾未遂也是性騷擾。
性騷擾分為一次傷害與二次傷害,一次傷害為單方面求歡,二次傷害包括求歡不成惡意中傷,造成受害當事人精神受創,人際關係受阻,職場地位受歧視待遇。
香港法例《性別歧視條例》定義,性騷擾是指任何不受歡迎而涉及性的行為,這些行為是預期被騷擾者會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嚇。性騷擾包括不受歡迎的性要求、獲取性方面好處的要求或涉及性的行徑。在工作地點,對某人營造性方面有敵意的工作環境,亦屬於性騷擾。性騷擾與非禮有別,前者在香港等同欠債或違約,是民事法類型。
根據你的假設-
如果你的行為並沒對該女子造成妨礙自由/性方面的言語攻擊/或行為令她不安就不算性騷擾。
"(以前曾經好像有新聞,一名男子向一名女子表示有好感,就算是性騷擾了) "
如果是這樣的話.
應該是該男子的表達方式或行為令女子感到不安。
正常情況下你的言行溫和.
如果女子不接受只會拒絕或不回應你
接受的話當然是交了一個新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