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橋心影——逆向歧視
2013-01-19
對同志平權,《施政報告》一句「極富爭議性,必須審慎處理」,敷衍了事。
「爭議」在於衛道之士擔心立法會造成「逆向歧視」,但「逆向歧視」究為何物。
若說「逆向歧視」指的是積極平權(affirmativeaction)衍生的歧視,是文不對題。同性戀者所要求的是反歧視(anti-discrimination),是不能以性傾向為理由區分待遇,這跟以性傾向為理由給予向來遭歧視的一方優惠待遇的積極平權,是不同的概念,後者才可能造成逆向歧視(reversediscrimination)。
以高矮舉例,若法律規定不能以高矮拒絕聘請應徵者,這是反歧視。若規定某一職位,必須由若干高度的人擔任,即使他們比其他應徵者遜色,這才是有可能構成逆向歧視的積極平權。
對逆向歧視的評價,眾說紛紜,大眾要求同志平權,指的不過是反歧視(anti-discrimination),而非積極平權(affirmativeaction)。前者不含逆向歧視的可能,反性傾向歧視保護的不但是同性戀者,也保護異性戀者不因其性傾向而受次等待遇。
若說逆向歧視指的是,從今以後,牧師不能在講壇上標籤同性戀者為罪人,老闆不能以性傾向為理由解僱員工,同性伴侶在法律上可以享受平等待遇,這種「逆向歧視」又有何問題呢?況且它又怎能夠稱為「歧視」?
我只望,衛道之士撫心自問,他們打出言論自由、家庭價值、逆向歧視等旗號,反對諮詢,是否只希望他們源於某教教義的反感,可以名正言順地繼續存在,畢竟美國哲學家諾齊克也曾提醒我們,人總會巧妙地發明各種各樣的原則,將自己的情感合理化。
黎駿浩
心靈鴉片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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