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不會影響合約.買賣雙方簽名、買家俾訂金、業主入票而成功過數,就完成臨約呢一步.支票係邊個開,只要買家無欺騙開票人(例如買家呃開票人話張票係用嚟買貨嘅…),咁就對合約完全無影響.因為法律上開票人在知情嘅情況下幫買家開票,佢嘅身份就係“For& On Behalf of” 買家. 呢個身份係一個法律上嘅 “implied term” , 開票人將支票交俾買家及容許支票過數,已經代表開票人同意幫買家開票,開票人及買家並不需要任何協議文件.2. 如果開票人同買家之後有爭拗, 就只係兩人間嘅事.開票人如要追番筆錢,只可向買家追討.開票人同業主無任何合約關係,所以開票人並無權去直接向業主追討,亦不能影響/ 左右該宗物業買賣.除非開票人話俾買家欺騙、從頭到尾都唔知張票係代買家在該宗物業買賣中落訂,咁開票人就可向法庭申請頒令該宗物業買賣無效,並要求業主直接將訂金歸還予開票人.但如果買家可以証明開票人其實知情,咁開票人就大劑啦…3. 如果彈票,就係一個比較複雜嘅問題.因為喺物業買賣中,開票人同業主無任何合約關係,所以理論上,業主只可以向買家追討嘅.但追討程序就幾複雜.正如我以上所講,如果只係喺臨約階段,要做齊買賣雙方簽名、買家俾訂金、業主入票而成功過數先算係完成臨約呢一步.如果臨時訂金過唔到數,法律上業主並無收訂,所以臨約並未成立,理論上係無得追討嘅.但係,業主可以話買家簽哂名兼俾埋票,即係佢有intention去enter into contract. 所以雖然法律上臨約並未成立, 但業主仍有理由去追討.但喺咁情況下,業主要打好耐官司先可以追討到.所以除非涉及銀碼好大,或業主好有錢…一般業主,通常只會當簽唔成約,間樓賣唔成,另揾買家算數.另一方面,在商業法中,開票人在明知嘅情況下開張票俾業主,佢就係“committo make payment”俾業主. 咁如果彈票, 理論上業主亦可當普通彈票咁做, 去向開票人追討.但係,因為涉及代人開票做物業買賣,唔係普通商業交易,所以未必贏硬.所以, 作為agent, 最好叫個買家親自開票.